• 財務管理
企業重組上市IPO

稅務行政訴訟的範圍是怎樣規定的

稅務行政訴訟的範圍:

納稅人或者其他納稅當事人認為(wei) 稅務機關(guan) 的下列具體(ti) 行政行為(wei) 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征收稅款、加收納金;

2、稅務機關(guan) 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wei) ;

3、稅務機關(guan) 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4、稅務機關(guan) 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5、稅務機關(guan) 作出的稅收強製執行措施;

6、稅務機關(guan) 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wei) ;

7、稅務機關(guan) 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複的行為(wei) ;

8、稅務機關(guan) 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wei) ;

9、稅務機關(guan) 作出的通知出境管轄機關(guan) 阻止出境行為(wei) ;

10、稅務行政複議機關(guan) 作出的行政複議決(jue) 定;

11、稅務機關(guan) 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ti) 行政行為(wei) 。

上述除第1項必須先向稅務行政複議機關(guan) 申請行政複議,對稅務行政複議決(jue) 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外,其他項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現成公司熱 | 信托基金 | 財務管理 | 政策法規 | 工商注冊 | 企業管理 | 外貿知識 | SiteMap | 說明會new | 香港指南 | 網站地圖 | 免責聲明
必威官方平台
客戶谘詢熱線:400-880-8098
24小時服務熱線:137 2896 5777
微信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