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的範圍:
納稅人或者其他納稅當事人認為(wei) 稅務機關(guan) 的下列具體(ti) 行政行為(wei) 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征收稅款、加收納金;
2、稅務機關(guan) 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wei) ;
3、稅務機關(guan) 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4、稅務機關(guan) 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5、稅務機關(guan) 作出的稅收強製執行措施;
6、稅務機關(guan) 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wei) ;
7、稅務機關(guan) 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複的行為(wei) ;
8、稅務機關(guan) 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wei) ;
9、稅務機關(guan) 作出的通知出境管轄機關(guan) 阻止出境行為(wei) ;
10、稅務行政複議機關(guan) 作出的行政複議決(jue) 定;
11、稅務機關(guan) 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ti) 行政行為(wei) 。
上述除第1項必須先向稅務行政複議機關(guan) 申請行政複議,對稅務行政複議決(jue) 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外,其他項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