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ge) 人所得稅法》中對個(ge) 人所得稅稅率做出如下規定: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wei) 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後)。
二、個(ge) 體(ti) 工商戶的生產(chan) 、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e) 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wei) 百分之二十,並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wei) 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an) 租賃所得,財產(chan) 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wei) 百分之二十。
個(ge) 人所得稅稅率表一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1 | 不超過500元的 | 5 |
2 |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4 |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5 |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6 |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7 |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8 |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9 |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 45 |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後的餘(yu) 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yu) 額。)
個(ge) 人所得稅稅率表二
(個(ge) 體(ti) 工商戶的生產(chan) 、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e) 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1 | 不超過5000元的 | 5 |
2 | 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5 |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 35 |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yu) 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