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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核定征收和定期定額征收的區別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guan)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個(ge) 體(ti) 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範圍內(nei) 的應納稅經營額或所得額進行核定,並以此為(wei) 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按查賬征收方法難以準確合理地認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guan) 根據生產(chan) 經營情況核定應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在表麵上,定期定額征收與(yu) 核定征收方式相似,不過仔細看來,二者有著根本區別。

  1、核定的範圍不同

  定期定額征收核定的範圍是經主管稅務機關(guan) 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guan) 批準的生產(chan) 、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ge) 體(ti) 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ge) 體(ti) 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另外,個(ge) 人獨資企業(ye) 稅收定額管理比照執行。

  核定征收核定的範圍是《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或者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luan) 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等情況。其中有個(ge) 體(ti) 個(ge) 體(ti) 工商戶、小規模企業(ye) 、企事業(ye) 單位等。

  2、核定的時間等前提條件不同

  定期定額核定是在納稅申報之前,是一種預先的核定,一種事先的推定,是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而不是對已經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也可以說是事先確定一個(ge) 繳納標準,有關(guan) 納稅人須根據這個(ge) 標準按照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申報。

  核定征收是當納稅人違反了申報義(yi) 務,或者記賬、保存憑證等其他協助義(yi) 務時,稅務機關(guan) 進行稅收核定,按規定在其申報之後,以申報為(wei) 參考進行核定,是對已經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是為(wei) 了確認已經發生的納稅義(yi) 務,對將來可能的稅收沒有確認作用。

  3、核定的程序不同

  定期定額征收核定的程序包括自行申報、核定定額、定額公示、上級核準、下達定額、公布定額等六個(ge) 必要環節。

  核定征收核定的程序比較簡單,一般情況下要經過自行申報、核定定額、上級核準、下達定額等幾個(ge) 環節,沒有定期定額征收核定的程序複雜。

  4、核定定額的固定性不同

  定期定額確定之後一段時間之內(nei) 保持不變,如果納稅人營業(ye) 額偏離了定額的一定比例就進行調整,納稅人繳納稅款並不是完全按照定額繳納,是按不低於(yu) 定額的標準進行繳納。

  核定征收的定額是定量,一旦納稅人營業(ye) 額發生了變化,核定征收稅額就必須發生變化,納稅人繳納稅款要按照核定的稅額繳納,一般隻有稅務機關(guan) 核定稅額被納稅人有依據指正錯誤才進行調整。

  5、核定後的申報征收方式不同

  定期定額戶在申報方麵有一些優(you) 惠政策,一是可以實行簡易申報,即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guan) 規定的期限內(nei)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二是可以簡並征期,即將幾個(ge) 征收期進行合並為(wei) 一個(ge) 征收期,對那些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的定期定額戶,稅務機關(guan) 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並征期。

  核定征收的申報是建立在納稅人已經申報而申報不實、到期未申報、通知申報而不申報等基礎上的,不享受這些優(you)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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