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yi) 務發生時間是稅製的要素之一。一個(ge) 稅種如果沒有納稅義(yi) 務發生時間上的規定,納稅人無限期地延後納稅義(yi) 務發生的時間,稅款征收入庫在時間上就沒有確定和保證。
增值稅是我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對於(yu) 增值稅納稅義(yi) 務發生時間,主要是指增值稅納稅人、扣繳義(yi) 務人發生應稅、扣繳稅款行為(wei) 應承擔納稅義(yi) 務、扣繳義(yi) 務的起始時間,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chan) 生的增值額作為(wei) 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從(cong)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義(yi) 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標準較之前發生了一些變更,具體(ti) 規定整理如下: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wei) 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wei) 開具發票的當天。
同時,對於(yu) “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又具體(ti) 規定為(wei) :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wei) 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wei) 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wei) 書(shu) 麵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shu) 麵合同的或者書(shu) 麵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wei) 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wei) 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chan) 銷售生產(chan) 工期超過12個(ge) 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wei) 收到預收款或者書(shu) 麵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wei) 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wei) 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wei) 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wei) ,為(wei) 貨物移送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wei) 報關(guan) 進口的當天。
特別注意:增值稅扣繳義(yi) 務發生時間為(wei) 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yi) 務發生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