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財政原則
稅收的財政原則的基本含義(yi) 是:一國稅收製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於(yu) 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麵支出的需要。自國家產(chan) 生以來,稅收一直是財政收入的基本來源。
美國供給學派的著名代表拉弗教授,長期致力於(yu) 稅收與(yu) 經濟關(guan) 係的研究。他在對大量材料分析、研究的基礎上,發現稅率與(yu) 稅收收入、經濟增長之間存在一種特殊的函數關(guan) 係:當稅率為(wei) 零時,市場經濟活動或稅基為(wei) 最大,但稅收為(wei) 零,稅率稍有提高後,稅基會(hui) 相應縮小,但其程度較小,故稅收總額還會(hui) 增加;當稅率上升至某一最適度的點,稅收極大化,找到最佳稅率。如果超過這一點, 繼續提高稅率,就進入“拉弗禁區”,因稅基以更大程度縮小,即市場活力或生產(chan) 加速萎縮,反而導致稅收下降;當稅率處於(yu) 禁區的末端,即稅率為(wei) 100% 時,稅收也相應降至零。
因此,財政原則並不意味著就是稅率越高,稅收收入就越大。
第二,公平原則
稅收的公平原則要求條件相同者繳納相同的稅(橫向公平),而對條件不同者應加以區別對待(縱向公平)。研究公平問題,必須要聯係由市場決(jue) 定的分配狀態來看。倘若由市場決(jue) 定的分配狀態已經達到公平的要求,那麽(me) ,稅收就應對既有的分配狀態作盡可能小的幹擾;倘若市場決(jue) 定的分配狀態不符合公平要求,稅收就應發揮其再分配的功能,對既有的分配格局進行正向矯正,直到其符合公平要求。
第三,效率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