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包括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cong) 事其他非農(nong) 業(ye) 建設的各類企業(ye) 、單位、個(ge) 體(ti) 經營者和其他個(ge) 人(一般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e) 、外國企業(ye) 和外國人)。
2.征稅範圍和稅額標準
耕地占用稅的征稅範圍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ti) 所有的、用於(yu) 種植農(nong) 作物的土地,也包括新開荒地、休閑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
耕地占用稅根據不同地區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和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實行有地區差別的幅度稅額標準,每平方米應稅土地的稅額標準如下:以縣級行政區域為(wei) 單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畝(mu) 以下的地區,2~10;人均耕地超過1畝(mu) 至2畝(mu) 的地區,1.6~8元;人均耕地超過2畝(mu) 至3畝(mu) 的地區,1.3~6.5元;人均耕地超過3畝(mu) 的地區,1~5元。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為(wei) 了協調各地區的稅額標準,避免毗領地區稅額標準差別過大,財政部分別核定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額標準,每平方米從(cong) 2.5元到9元不等。
3.計稅方法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麵積為(wei) 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標準一次性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麵積×適用稅額標準
4.主要免稅、減稅規定
(1)軍(jun) 事設施用地;鐵路、機場用地;學校、醫院用地;農(nong) 田水利設施用地;農(nong) 村居民搬遷,原宅基地恢複耕種,並且新建住宅用地不超過原宅基地的;安置水庫移民、災民、難民建用地、可以免稅。
(2)農(nong) 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農(nong) 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疾軍(jun) 人、鰥寡孤獨和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nong) 戶,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nei) 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舉(ju) 辦的安置殘疾人員就業(ye) 的福利工廠;公路建設用地,可以減免或者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