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發生車輛購置稅應稅行為(wei) 時,按照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行為(wei) 。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車主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1)內(nei) 地居民,提供內(nei) 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jun) 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shu) 》
2.車輛價(jia) 格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1)境內(nei) 購置的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的車輛,提供《海關(guan) 關(guan) 稅專(zhuan) 用繳款書(shu) 》、《海關(guan) 代征消費稅專(zhuan) 用繳款書(shu) 》或海關(guan) 《征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及複印件
(1)國產(chan) 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貨物進口證明書(shu) 》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shu) 》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shu) 》
4.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wan) 公裏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凡納稅人能出具有效證明的,計稅依據為(wei) 其提供的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價(jia) 格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購買(mai) 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mai) 之日起60日內(nei) 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nei) 申報納稅;自產(chan) 、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nei) 申報納稅。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確認稅款繳納後予以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和其他資料是否齊全,內(nei) 容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與(yu) 附報資料數字是否符合邏輯關(guan) 係;
(3)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yu) 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注明“與(yu) 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xie) 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納稅人所報資料完整齊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數字符合邏輯關(guan) 係,符合申報條件的,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上簽章,將申報信息采集錄入係統,確認稅款繳納後,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征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征稅欄加蓋車輛購置稅征稅專(zhuan) 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