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外國企業(ye) 在中國境內(nei) 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於(yu) 中國境內(nei) 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yu) 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係的,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所得稅,並以實際受益人為(wei) 納稅義(yi) 務人,以支付人為(wei) 扣繳義(yi) 務人。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扣繳義(yi) 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當於(yu) 五日內(nei) 繳入國庫,並向當地稅務機關(guan) 報送扣繳所得稅報告表。
對外國企業(ye) 在中國境內(nei) 從(cong) 事建築、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ye) 和提供谘詢、管理、培訓等勞務活動的所得,稅務機關(guan) 可以指定工程價(jia) 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wei) 所得稅的扣繳義(yi) 務人。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外國企業(ye) 所得稅法》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外國企業(ye) 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七條
《國家稅務局關(guan) 於(yu) 印發使用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外國企業(ye) 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1992〕2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扣繳外國企業(ye) 所得稅報告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扣繳義(yi) 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當於(yu) 五日內(nei) 繳入國庫,並向當地稅務機關(guan) 報送扣繳所得稅報告表。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申報。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企業(ye) 報送的《扣繳外國企業(ye) 所得稅報告表》填寫(xie) 內(nei) 容是否完整、計算是否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對審核無誤的,在《扣繳外國企業(ye) 所得稅報告表》上簽字、加蓋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給企業(ye) ;
(3)將審核後的《扣繳外國企業(ye) 所得稅報告表》申報數據錄入係統;
(4)對《扣繳外國企業(ye) 所得稅報告表》填報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