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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申報

  一、業(ye) 務概述
  金融保險業(ye) 營業(ye) 稅納稅申報是指金融保險業(ye) 營業(ye) 稅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或主管稅務機關(guan) 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辦理營業(ye) 稅納稅申報的業(ye) 務。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金融保險業(ye) 營業(ye) 稅納稅申報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金融保險業(ye) 營業(ye) 稅納稅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貸款(含貼現、押匯、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細表》
  2.《外匯轉貸利息收入明細表》
  3.《委托貸款利息收入明細表》
  4.《融資租賃收入明細表》
  5.《自營買(mai) 賣股票價(jia) 差收入明細表》
  6.《自營買(mai) 賣債(zhai) 券價(jia) 差收入明細表》
  7.《自營買(mai) 賣外匯價(jia) 差收入明細表》
  8.《自營買(mai) 賣其他金融商品價(jia) 差收入明細表》
  9.《金融經紀業(ye) 務及其他金融業(ye) 務收入月匯總明細表》
  10.《保費收入明細表》
  11.《儲(chu) 金業(ye) 務收入明細表》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一個(ge) 季度為(wei) 納稅期限,上述金融機構每季度末最後一旬應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繳納營業(ye) 稅,也可以在下季度繳納營業(ye) 稅,但確定後一年內(nei) 不得變更。其他的金融機構以一個(ge) 月為(wei) 納稅期限。以一季度為(wei) 一個(ge) 納稅期的,或者以一個(ge) 月為(wei) 一個(ge) 納稅期的,應當分別於(yu) 季度終了後或次月10日內(nei) 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報繳納稅款。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營業(ye) 稅納稅申報表》、附表和資料是否齊全,內(nei) 容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營業(ye) 稅納稅申報表》與(yu) 附報資料數字是否符合邏輯關(guan) 係;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xie) 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納稅人所報資料齊全完整,《營業(ye) 稅納稅申報表》數字符合邏輯關(guan) 係,符合申報條件的,在《營業(ye) 稅納稅申報表》加蓋申報戳記,返還一份給納稅人,將申報信息采集錄入係統。當期申報有稅款的,開具完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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