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生產(chan) 、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帳能力的納稅人,經縣以上稅務機關(guan) 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guan) 的規定使用稅控裝置。稅務機關(guan) 也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在某行業(ye) 或某地域推行稅控裝置。
凡從(cong) 事商業(ye) 零售業(ye) 、飲食業(ye) 、娛樂(le) 業(ye) 、服務業(ye) 、交通運輸業(ye) 等適合使用稅控收款機係列機具行業(ye) ,具有一定規模和固定經營場所的納稅人,可以申請使用稅控收款機。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chan) 業(ye) 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guan) 於(yu) 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ge) 工作日內(nei) 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內(nei) 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不符合要求的,製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shu) 》;
(4)符合條件的製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shu) 》《文書(shu) 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shu) 領取通知單》(CTAISV1.1)。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進行案頭審核,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nei) 容進行實地調查,主要審核以下內(nei) 容:
1.案頭審核
通過調閱納稅人的營業(ye) 執照信息,確認納稅人是否具備使用稅控裝置的條件,如通過案頭無法確認,則進行實地調查。
2.實地調查
調查納稅人的實際生產(chan) 經營能力、財務核算能力、生產(chan) 經營場所等,確認納稅人是否具備使用稅控裝置的條件。
通過以上審核調查,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製作《準予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或《不予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送達納稅人,將相關(guan) 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