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yu) 技術轉讓有關(guan) 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wan) 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ye) 所得稅。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企業(ye) 所得稅若幹優(you) 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1)取得經有權認定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複印件
(2)實際發生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明細表
(3)開具的《技術貿易專(zhuan) 用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企業(ye) 應於(yu) 年度申報前申請減免稅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ge) 工作日內(nei) 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辦結時限:縣、區級稅務機關(guan) 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做出審批決(jue) 定;地市級稅務機關(guan) 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ge) 工作日內(nei) 做出審批決(jue) 定;省級稅務機關(guan) 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ge) 工作日內(nei) 做出審批決(jue) 定。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
(1)接收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檢查資料是否齊全、印章是否齊全、填寫(xie) 是否完整、複印件與(yu) 原件是否一致,複印件是否注明“與(yu) 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2)紙質資料不齊全、填寫(xie) 內(nei) 容不完整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無誤後,在係統中正確錄入《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同時製作《文書(shu) 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shu) 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3.轉下一環節
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nei) 容:
1.案頭審核
通過係統調閱以下信息:
(1)企業(ye) 營業(ye) 執照登記信息
(2)稅務登記信息
(3)納稅申報表信息
(4)財務報表信息
2.實地審核
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後,稅務機關(guan)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nei) 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並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製作調查報告。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核結果和審核權限,根據審核權限簽署意見,將簽署意見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送達納稅人,相關(guan) 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