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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出口退稅證明)

  一、業(ye) 務概述
  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ye) 通過指定口岸出口國家計劃內(nei) 的卷煙,按現行政策規定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其他非計劃內(nei) 出口的卷煙以及從(cong) 非指定口岸出口的卷煙,一律不予退(免)稅。出口企業(ye) 出口免稅卷煙後,憑有關(guan) 憑證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退稅部門申請開具《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並轉給卷煙生產(chan) 企業(ye) 據此向其主管稅務機關(guan) 征稅部門申請辦理免稅手續。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出口卷煙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123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卷煙出口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ye) 憑有關(guan) 憑證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退稅部門申請開具《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查出口企業(ye) 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ye) 提供的各種資料的複印件內(nei) 容是否與(yu) 原件相符,複印件是否注明"與(yu) 原件相符"字樣並由出口企業(ye) 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審核《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申請表》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填寫(xie) 內(nei) 容與(yu) 附送證件、資料相關(guan) 內(nei) 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審核出口卷煙的商品名稱、牌號、數量、金額等是否在計劃範圍內(nei) ;
  (5)審核免稅卷煙是否從(cong) 指定的海關(guan) 報關(guan) 出口,有無轉關(guan) 出口情況;
  (6)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ye) 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審核通過的,出具《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ye) 務專(zhuan) 用章),退1份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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