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遺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需補辦的,受托方(出口企業(ye) )應提供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退稅部門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根據出口退稅管理係統生成),向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退稅部門申請補辦。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生產(chan) 企業(ye)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於(yu) 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函[2005]1051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擴大申報出口退稅免於(yu) 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行出口企業(ye) 範圍的通知》(國稅發[2006]9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申請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報告》,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原件、複印件
2.受托方主管退稅機關(guan) 已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原件、複印件
3.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原件、複印件(準予在180天內(nei) 提交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nei) 提交)或遠期收匯證明(進行外匯管理改革的試點地區企業(ye) 申報時不需提供紙質核銷單)
4.委托方主管退稅機關(guan) 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
5.出口發票複印件
6. 載有《申請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報告》有關(guan) 信息的電子數據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查出口企業(ye) 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ye) 提供的各種資料的複印件內(nei) 容是否與(yu) 原件相符,複印件是否注明"與(yu) 原件相符"字樣並由出口企業(ye) 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審核《申請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報告》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填寫(xie) 內(nei) 容與(yu) 附送證件、資料相關(guan) 內(nei) 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ye) 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從(cong) 係統中重新打印原《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ye) 務專(zhuan) 用章),退1份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