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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出口退稅證明)

  一、業(ye) 務概述
  出口企業(ye) 發生代理出口業(ye) 務的,須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退稅部門申請出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並由受托方轉給委托方,委托方憑代理出口證明等憑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ye) 未在規定期限內(nei) 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視同內(nei) 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9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具體(ti) 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原件及複印件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原件及複印件(代理出口企業(ye) 須在貨物報關(guan) 之日起180天內(nei) ,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guan) 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協議規定由委托方收匯核銷的除外
  3.出口發票複印件
  4.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原件、複印件
  5.委托方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6. 載有《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有關(guan) 信息的電子數據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出口企業(ye) 代理其他企業(ye) 出口後,須在自貨物報關(guan) 出口之日起60天內(nei) 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退稅部門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如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經地市及以上稅務機關(guan) 核準後,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查出口企業(ye) 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ye) 提供的各種資料的複印件內(nei) 容是否與(yu) 原件相符,複印件是否注明"與(yu) 原件相符"字樣並由出口企業(ye) 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審核《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填寫(xie) 內(nei) 容與(yu) 附送證件、資料相關(guan) 內(nei) 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審核委托方稅務登記證上的納稅人識別號是否與(yu) 申報數據一致。
  (5)重點審核單證收齊標誌已經作了設置的數據是否附有核銷單;
  (6)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ye) 補正或重新填報;
  (7)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有關(guan) 信息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審核係統審核。
  2.核準
  審核通過的,打印《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ye) 務專(zhuan) 用章),退一份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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