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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出口退稅證明)

  一、業(ye) 務概述
  出口企業(ye) 遺失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需向海關(guan) 申請補辦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證明》(根據出口退稅管理係統生成),再據此向海關(guan) 申請補辦。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生產(chan) 企業(ye)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
  《海關(guan) 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加強協調配合嚴(yan) 格出口退稅報關(guan) 單管理和加強防偽(wei) 鑒別措施的聯合通知》(署監[1996]3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關(guan) 於(yu) 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證明)的報告》,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其它未丟(diu) 失聯次原件及複印件)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聯原件及複印件)
  3.出口發票複印件
  4. 如出口企業(ye) 無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單”其他未丟(diu) 失的聯次,應提供通過電子口岸打印出的丟(diu) 失的出口報關(guan) 單和核銷單信息。
  5.載有關(guan) 於(yu) 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證明)的報告》有關(guan) 信息的電子數據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出口企業(ye) 應在自貨物報關(guan) 出口之日起90日內(nei) 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證明》。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查出口企業(ye) 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ye) 提供的各種資料的複印件內(nei) 容是否與(yu) 原件相符,複印件是否注明“與(yu) 原件相符”字樣並由出口企業(ye) 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審核《關(guan) 於(yu) 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證明)的報告》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填寫(xie) 內(nei) 容與(yu) 附送證件、資料相關(guan) 內(nei) 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ye) 補正或重新填報。
  (5)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關(guan) 於(yu) 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證明)的報告》有關(guan) 信息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審核係統審核。
  2.核準
  審核通過的,打印《補辦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證明》,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ye) 務專(zhuan) 用章),退1份給申請人。
  3.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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