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開展來料加工貿易業(ye) 務的出口企業(ye) ,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後,憑海關(guan) 核簽的有關(guan) 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退稅部門申請出具《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據此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征稅部門申報辦理免征其加工貨物或委托加工貨物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外商投資企業(ye) 出口貨物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2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guan) 單(原件及複印件)
2.來料加工登記手冊(ce) (原件及複印件)
3. 委托加工合同或工繳費普通發票(委托加工的提供)
4. 載有《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申請表》有關(guan) 信息的電子數據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開展“來料加工”業(ye) 務的出口企業(ye) ,料件進口以後,如果是自行加工的,在進口料件登記入帳後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退稅部門申請辦理《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如果是委托其它企業(ye) 加工的,在進口料件調撥時,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退稅部門申請辦理《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並將此證明轉交受托加工企業(ye) ,由受托企業(ye) 憑此證明向其主管稅務機關(guan) 征稅部門申報辦理工繳費的免稅手續。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查出口企業(ye) 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ye) 提供的各種資料的複印件內(nei) 容是否與(yu) 原件相符,複印件是否注明"與(yu) 原件相符"字樣並由出口企業(ye) 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審核《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申請表》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填寫(xie) 內(nei) 容與(yu) 附送證件、資料相關(guan) 內(nei) 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ye) 補正或重新填報。
(5)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申請表》有關(guan) 信息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審核係統審核。
2.核準
審核通過的,打印《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ye) 務專(zhuan) 用章),退1份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