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出口企業(ye) 已辦理收匯核銷手續,因故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需向主管外匯管理局申請補辦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根據出口退稅管理係統生成),據此向外匯管理局申請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生產(chan) 企業(ye)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關(guan) 於(yu) 遠期收匯出口貨物出口退稅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關(guan) 於(yu) 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原件及複印件
2.出口收匯核銷單(其他未丟(diu) 失的聯次原件和複印件)
3.出口發票複印件
4. 如出口企業(ye) 無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單"其他未丟(diu) 失的聯次,應提供通過電子口岸打印出的丟(diu) 失的出口報關(guan) 單和核銷單信息
5. 載有《關(guan) 於(yu) 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有關(guan) 信息的電子數據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出口企業(ye) 須自貨物報關(guan) 出口之日起180日內(nei) 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
對於(yu) 存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ye) 須自貨物報關(guan) 出口之日起90日內(nei) 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經稅務機關(guan) 核準同意延期申報的在核準的延期申報期限內(nei) 申請補辦;
遠期收匯的,出口企業(ye) 需在超過預計收匯日期的30天內(nei) 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查出口企業(ye) 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ye) 提供的各種資料的複印件內(nei) 容是否與(yu) 原件相符,複印件是否注明“與(yu) 原件相符”字樣並由出口企業(ye) 簽章;
(3)審核《關(guan) 於(yu) 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填寫(xie) 內(nei) 容與(yu) 附送證件、資料相關(guan) 內(nei) 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ye) 補正或重新填報。
(5)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關(guan) 於(yu) 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有關(guan) 信息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審核係統審核。
2.核準
審核通過的,打印《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ye) 務專(zhuan) 用章),退1份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