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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

  一、業(ye) 務概述
  生產(chan) 企業(ye) 在出口貨物報關(guan) 離境、因故發生退運、且海關(guan) 已簽發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的,須憑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退稅部門申請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根據出口退稅管理係統生成),向海關(guan) 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二、法律依據
  《海關(guan) 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加強協調配合嚴(yan) 格出口退稅報關(guan) 單管理和加強防偽(wei) 鑒別措施的聯合通知》(署監[1996]3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生產(chan) 企業(ye)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於(yu) 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函[2005]1051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擴大申報出口退稅免於(yu) 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行出口企業(ye) 範圍的通知》(國稅發[2006]]9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關(guan) 於(yu) 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原件及複印件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原件及複印件(未收匯核銷的以及試行免於(yu) 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企業(ye) 不需提供)
  3.出口發票複印件
  4.載有《關(guan) 於(yu) 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有關(guan) 信息的電子數據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生產(chan) 企業(ye) 在向海關(guan) 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前,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退稅部門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查出口企業(ye) 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ye) 提供的各種資料的複印件內(nei) 容是否原件相符,複印件是否注明"與(yu) 原件相符"字樣並由出口企業(ye) 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審核《關(guan) 於(yu) 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是否與(yu) 提供的報關(guan) 單、核銷單、出口發票上相關(guan) 內(nei) 容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審核已退稅額、應補回已退稅款等計算是否準確;
  (5)對需要補稅的,通過係統查閱是否已結清應補繳的稅款;
  (6)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的,以及應補繳的稅款未結清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ye) 補正或重新填報;
  (7)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關(guan) 於(yu) 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有關(guan) 信息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審核係統審核。
  2.核準
  審核通過的,打印《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ye) 務專(zhuan) 用章),退1份給申請人。同時在其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原件上注明退運貨物的代碼及退運數量,並簽署辦理時間及經辦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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