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按照我國同其他國家締結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互免海運企業(ye) 國際運輸收入協定、海運協定以及其他有關(guan) 協議或者換文,納稅人可以享受減稅或者免稅待遇的,須自行或委托其扣繳義(yi) 務人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局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ye) 所得稅證明表》,並采取一站審核程序,申請人可以選擇業(ye) 務發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資企業(ye) 所得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作為(wei) 其辦理免稅證明的一站審核稅務機關(guan) 。扣繳義(yi) 務人在國際貿易出口項下向納稅人支付運費時,提供免稅證明表及其他相關(guan) 資料,經外匯指定銀行真實性審核後,直接從(cong) 其有關(guan) 外匯賬戶向境外支付。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ye) 對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139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ye) 對外支付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2]10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製使用〈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ye) 所得稅證明表〉和〈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營業(ye) 稅證明表〉的通知》(國稅函[2002]160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ye) 所得稅證明表》,3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合同或協議複印件
2.外國公司居民身份證明
3.委托書(shu) (原件)和境內(nei) 受托方單位工商營業(ye) 執照副本複印件
4.境外船運公司發票和提單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外國公司以船舶經營國際運輸從(cong) 中國取得所得申請享受協定免征所得稅待遇時申請。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證件和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在2個(ge) 工作日內(nei) 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證件和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ye) 所得稅證明表》填寫(xie) 內(nei) 容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審核《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ye) 所得稅證明表》填寫(xie) 內(nei) 容與(yu) 附報資料是否相符;
(3)符合條件的將企業(ye) 申請信息錄入係統,同時製作《文書(shu) 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shu) 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4)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ye) 所得稅證明表》的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主要審核以下內(nei) 容:
1.來自與(yu) 我國簽有稅收協定國家的企業(ye) ,符合協定規定免予征收企業(ye) 所得稅的,是否出具免稅文件;
2.涉及支付項目的活動是否真實,實際情況是否與(yu) 申請情況相一致。
根據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批,確定審批結果,將蓋章、簽署審批意見的《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ye) 所得稅證明表》返還納稅人兩(liang) 份,將有關(guan) 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