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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購貨管理證明單》管理

  一、業(ye) 務概述
  境內(nei) 從(cong) 事葡萄酒生產(chan) 的單位或個(ge) 人(以下簡稱生產(chan) 企業(ye) )之間銷售葡萄酒,實行《葡萄酒購貨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管理。生產(chan) 企業(ye) 在購貨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提出領用證明單的書(shu) 麵申請,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對其書(shu) 麵申請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向其發放證明單,同時建立證明單領存銷台帳。

  二、法律依據
  《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06]6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葡萄酒購貨管理證明單>領用申請》,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生產(chan) 企業(ye) 在采購葡萄酒之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提出領用證明單的書(shu) 麵申請。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從(cong) 係統中查詢是否是葡萄酒消費稅納稅人;
  (2)審核《<葡萄酒購貨管理證明單>領用申請》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發現問題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審核無誤的,主管稅務機關(guan) 當場發放《葡萄酒購貨證明單》。
  3.資料歸檔  

核銷

  一、業(ye) 務概述
  境內(nei) 從(cong) 事葡萄酒生產(chan) 的單位或個(ge) 人(以下簡稱生產(chan) 企業(ye) )之間銷售葡萄酒,實行《葡萄酒購貨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管理。購貨方攜帶主管稅務機關(guan) 發放的《葡萄酒購貨證明單》購貨,銷貨方填寫(xie) 證明單後,購貨方攜帶銷貨方退回的證明單到主管稅務機關(guan) 辦理核銷證明單領用記錄手續。
  二、法律依據
  《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06]6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葡萄酒購貨證明單》(回執聯、退稅聯、核銷聯)
  2.銷售方開具的銷售發票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購貨方在30日內(nei) 將證明單回執聯、退稅聯、核銷聯及銷貨方開具的銷售發票交主管稅務機關(guan) 核銷證明單領用記錄。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購貨方是否按照規定提供《葡萄酒購貨證明單》回執聯、退稅聯、核銷聯和銷貨方開具的銷售發票;
  (2)審核《葡萄酒購貨證明單》回執聯、退稅聯、核銷聯注明的品種、數量、單價(jia) 、金額、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與(yu) 銷貨方開具的銷售發票相關(guan) 內(nei) 容是否一致。
  2.核準
  審核無誤,證明單與(yu) 銷售發票相關(guan) 內(nei) 容一致的,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guan) 當場辦理《葡萄酒購貨證明單》核銷手續,在證明單核銷聯"主管稅務機關(guan) 審核意見"欄填寫(xie) 核銷意見,並在證明單領銷存台帳上作核銷記錄,在證明單回執聯、退稅聯加蓋公章,並於(yu) 30日內(nei) 將回執聯、退稅聯傳(chuan) 遞給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gu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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