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我國境內(nei) 機構(指公司、企業(ye) 、機關(guan) 團體(ti) 及各種組織等)在辦理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購付匯手續時,除須向外匯指定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關(guan) 法規文件規定的相關(guan) 憑證外,還須提交稅務機關(guan) 開具的該項收入的完稅證明、稅票或免稅文件等稅務憑證。
《境外公司企業(ye) 所得稅完稅證明》適用範圍:直接在我國境內(nei) 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收入,如建築、安裝、設計、谘詢、代理等;沒有在我國境內(nei) 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ye) ,其來源於(yu) 我國並按我國稅法規定需征稅的各項收入,如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chan) 轉讓收入等。
二、法律依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372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開具稅務憑證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合同或協議複印件
2.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shu) 複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付匯前申請。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在2個(ge) 工作日內(nei) 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開具稅務憑證申請表》填寫(xie) 內(nei) 容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審核《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開具稅務憑證申請表》填寫(xie) 內(nei) 容與(yu) 附報資料是否相符;
(3)符合條件的將企業(ye) 申請信息錄入係統,同時製作《文書(shu) 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shu) 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4)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開具稅務憑證申請表》的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主要審核以下內(nei) 容:
1.調閱以下資料:
(1)扣繳所得稅申報表信息;
(2)稅票信息。
2.根據報送的資料審核以下內(nei) 容:
(1)申請人需購付匯的項目按現行稅法規定是否應征稅;
(2)應征稅的是否已按規定足額申報繳稅;
(3)合同或協議是否真實有效;
(4)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shu) 是否真實有效。
根據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批,製作《境外公司企業(ye) 所得稅完稅證明》,並加蓋公章,交納稅人一份,將有關(guan) 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