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lin) 時從(cong) 事生產(chan) 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chan) 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機關(guan) 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wei) 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在外出經營活動前到主管稅務機關(guan) 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填寫(xie) 是否完整、邏輯關(guan) 係是否正確,有關(guan) 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審核無誤的,核準納稅人的外出經營申請,錄入係統,製作《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章後交付納稅人。
3.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