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ye) 執照,從(cong) 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ye) 務的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you) 惠政策之前,主管稅務機關(guan) 對其進行稅收優(you) 惠資格認定的業(ye) 務。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ye) 增值稅先征後返的通知》(財稅字[1995]2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ye) 務有關(guan) 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544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倉(cang) 儲(chu) 場地土地使用證及其複印件、房屋產(chan) 權證及其複印件或租賃協議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個(ge) 工作日內(nei) 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資料是否有效。
2.審核
(1)通過係統調閱納稅人稅務登記信息,查驗納稅人是否為(wei)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ye) ;
(2)審核《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yu) 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注明"與(yu) 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xie) 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符合受理條件的,在係統中錄入《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打印《稅務文書(shu) 受理通知單》(CTAIS1.1)或《文書(shu) 受理回執單》(CTAIS2.0),交給納稅人。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後,進行案頭審核和實地調查,主要有以下內(nei) 容:
1.案頭審核
通過係統調閱以下資料進行審核:
(1)稅務登記信息
(2)營業(ye) 執照信息
主要核對與(yu) 納稅人提供的《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是否一致,企業(ye) 申請的資格認定與(yu) 納稅人的登記注冊(ce) 信息是否相符等。
2.實地調查
通過實地調查,主要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chan) 經營情況與(yu) 企業(ye) 申請的資格認定信息是否相符,是否為(wei)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ye) 。
根據審核情況,確定審批意見,製作《稅務認定通知書(shu) 》返還納稅人,將相關(guan) 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