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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

  一、業(ye) 務概述
  凡在我國境內(nei) 投資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ye) ,其項目所需國產(chan) 設備投資的40%可從(cong) 企業(ye) 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ye) 所得稅中抵免。技術改造企業(ye) 抵免所得稅需辦理資格認定。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技術改造國產(chan) 設備投資抵免企業(ye) 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1999]29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技術改造國產(chan) 設備投資抵免企業(ye) 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3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1.《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技術改造國產(chan) 設備投資抵免企業(ye) 所得稅申請表》
  2.技術改造項目批準立項的有關(guan) 文件
  3.省經貿委確認的文件或蓋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的企業(ye) 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shu) 》
  4.技術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企業(ye) 申請抵免企業(ye) 所得稅,應在技術改造項目批準立項後兩(liang) 個(ge) 月內(nei) 遞交申請報告。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在2個(ge) 工作日內(nei) 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ge) 工作日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查核《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資料不全或者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通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無誤後將《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信息錄入係統,製作《稅務文書(shu) 領取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shu) 受理回執單》(CTAISV2.0)。
  2.轉下一環節
  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進行案頭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nei) 容:
  核對企業(ye) 提供的技術改造項目批準立項的有關(guan) 文件、省經貿委確認的文件或蓋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的企業(ye) 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shu) 》、技術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資料是否準確無誤,對於(yu) 有疑問的可向審批部門和企業(ye) 進行核對。
  通過以上審核調查,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在《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退還一份納稅人,其他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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