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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企業

  一、業(ye) 務概述
  殘疾人就業(ye) 稅收優(you) 惠企業(ye) 稅務資格認定是指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或縣級殘疾人聯合會(hui) 審批認定,以及按照規定不需要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hui) 認定的,從(cong) 事生產(chan) 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納稅人,申請辦理減免稅、退稅之前,主管稅務機關(guan) 對其進行稅務資格認定的業(ye) 務。申請稅收優(you) 惠的殘疾人個(ge) 人,應當出具主管稅務機關(guan) 規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減免稅。

  二、法律依據
  《關(guan) 於(yu) 促進殘疾人就業(ye) 稅收優(you) 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
  《關(guan) 於(yu) 促進殘疾人就業(ye) 稅收優(you) 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取得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hui) 認定的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hui) 認定的納稅人,出具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hui) 的書(shu) 麵審核認定意見及複印件
  (2)納稅人與(yu) 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3)納稅人為(wei) 殘疾人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繳費記錄
  (4)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2.不需要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hui) 認定的單位以及因認定部門向其收取費用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提出減免稅申請的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納稅人與(yu) 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2)納稅人為(wei) 殘疾人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繳費記錄
  (3)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個(ge) 工作日內(nei) 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hui) 的書(shu) 麵審核認定意見以及納稅人報送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社會(hui) 保險費繳費記錄、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等相關(guan) 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錄入資料
  (1)審核《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yu) 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注明"與(yu) 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xie) 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符合受理條件的,在係統中錄入《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打印《稅務文書(shu) 受理通知單》(CTAIS1.1)或《文書(shu) 受理回執單》(CTAIS2.0),交給納稅人。
  3.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後,調取以下內(nei) 容,對其進行案頭審核:
  1.工商登記信息
  2.稅務登記信息
  通過以上審核,簽署審批意見,製作《稅務認定通知書(shu) 》返還納稅人,將相關(guan) 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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