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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

  一、業(ye) 務概述
  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出口商,其認定內(nei) 容發生變化的,須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1)有關(guan) 管理機關(guan) 批準的文件、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2)已變更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原件及複印件(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chan) 企業(ye) 委托出口自產(chan) 貨物的不需提供)
  (3)已變更的《海關(guan) 自理報關(guan) 單位注冊(ce) 登記證明書(shu) 》原件及複印件(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chan) 企業(ye) 委托出口自產(chan) 貨物的不需提供)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出口商應自有關(guan) 管理機關(guan) 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nei) 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如出口商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ge) 工作日內(nei) 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出口商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核對資料
  (1)審查出口商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商提供的各種資料的複印件內(nei) 容是否與(yu) 原件相符,複印件是否注明"與(yu) 原件相符"字樣並由出口商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出口商;
  (3)審查《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填寫(xie) 內(nei) 容與(yu) 附送證件、資料相關(guan) 內(nei) 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商補正或重新填報。
  (5)符合受理條件的,製作回執交出口商。
  3.轉下一環節
  核對無誤後,將出口商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審核以下內(nei) 容:
  1.通過係統調閱以下資料實施審核:
  (1)稅務登記信息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信息
  (3)退稅帳戶帳號信息
  (4)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信息
  2.通過以上審核,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ye) 務專(zhuan) 用章),退1份給出口商,在係統中錄入核準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信息。將有關(guan) 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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