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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個人投資所得的籌劃

按照《個(ge) 人所得稅法》規定,投資者從(cong) 企業(ye) 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該繳納個(ge) 人所得稅,以每次分配收入額為(wei) 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wei) 20%.如果企業(ye) 分配股息、紅利所得時,不是分配貨幣性資產(chan) ,而是分配實物,如企業(ye) 生產(chan) 的產(chan) 品或購買(mai) 的其他貨物、有價(jia) 證券等,也要根據實物價(jia) 格或市場價(jia) 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據以征稅。

  《個(ge) 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ge) 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jia) 證券。所得為(wei) 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jia) 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jia) 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guan) 參照當地的市場價(jia) 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wei) 有價(jia) 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guan) 根據票麵價(jia) 格和市場價(jia) 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如何使個(ge) 人投資最大限度的留存是個(ge) 人投資籌劃的主要任務,這裏介紹一下:

  一、利用投資方式進行納稅籌劃個(ge) 人進行投資決(jue) 策時,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投資的淨收益,也就是扣除各項稅款和費用的最終收益。

  1、教育基金儲(chu) 蓄方式進行納稅籌劃。首先,它可以享受到免征個(ge) 人所得稅的優(you) 惠;其次,對於(yu) 個(ge) 人儲(chu) 戶來說,該項存款的利率也較高,根據有關(guan) 的規定,教育儲(chu) 蓄分別按照開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的三年期、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chu) 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兩(liang) 者的實際利率都超過2.7%。當然,這種籌劃受到最高限額限製。

  2、另一種投資是國債(zhai) 投資。除教育儲(chu) 蓄投資以外,購買(mai) 國債(zhai) 是一種值得考慮的投資方向。根據《個(ge) 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個(ge) 人取得的國債(zhai) 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zhai) 券,其利息所得免稅。這裏所說的國債(zhai) 利息是指個(ge) 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zhai) 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是指個(ge) 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zhai) 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當然,水平較高的投資者也可以考慮投資股票,如果能保證投資回報率比以上這些投資高就可以實行。

  4、具有一定條件的投資者也可以考慮投資外匯。對於(yu) 外匯的投資有炒外匯和外匯儲(chu) 蓄兩(liang) 種方式,這種投資的投資回報率一般比國債(zhai) 利率高,很值得考慮。比如美元1年期存款基準利率為(wei) 4.4375%,扣除掉應繳納的個(ge) 人所得稅款,實際利率為(wei) 3.55%。僅(jin) 就利率來說,投資外匯是比較核算的,但這種投資具有一定的身份限製,一般的投資者很難進入。

  5、保險投資也是投資決(jue) 策中應該考慮的。目前保險公司約定給付的複利水平大致在2.5%左右,而且其計息基數隻是投保人有權提起的那部分返金,實際利率相對較低,但保險投資的目的不在於(yu) 投資,而是在於(yu) 投保,因而在某些情況下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

  二、所得再投資籌劃對於(yu) 個(ge) 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債(zhai) 券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稅法規定予以征收個(ge) 人所得稅。但為(wei) 了鼓勵企業(ye) 和個(ge) 人進行投資和再投資,各國都不對企業(ye) 留存未分配利潤征收所得稅。如果個(ge) 人對企業(ye) 的前景看好,就可以將本該領取的股息、紅利所得留在企業(ye) ,作為(wei) 對公司的再投資,而企業(ye) 則可以將這部分所得以股票或債(zhai) 券的形式記在個(ge) 人名下。這種做法既可以避免繳納個(ge) 人所得稅,又可以更好地促進企業(ye) 的發展,使自己的股票價(jia) 值更加可觀。但這種方法要求個(ge) 人對企業(ye) 的前景比較樂(le) 觀,如果個(ge) 人感覺其他公司的發展前景更為(wei) 樂(le) 觀,即使繳納個(ge) 人所得稅後再購買(mai) 該種股票收益也會(hui) 更大,則另當別論。

  三、轉換投資所得形式雖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規範個(ge) 人投資者個(ge) 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除個(ge) 人獨資企業(ye) 、合夥(huo) 企業(ye) 以外的其他企業(ye) 的個(ge) 人投資者,以企業(ye) 資金為(wei) 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guan) 人員支付與(yu) 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無關(guan) 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mai) 汽車、住房等財產(chan) 性支出,視為(wei) 企業(ye) 對個(ge) 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ge) 人所得稅。但稅法對此又作了補充規定,企業(ye) 購買(mai) 車輛並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dong) 個(ge) 人名下,其實質為(wei) 企業(ye) 對股東(dong) 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ge) 人所得稅。考慮到該股東(dong) 個(ge) 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wei) 企業(ye) 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ti) 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guan) 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按照新的文件規定,A企業(ye) 是一個(ge) 由甲、乙兩(liang) 位股東(dong) 投資組建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初公司擬分配稅後利潤50萬(wan) 元,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甲、乙可以分別分得稅後紅利30萬(wan) 元和20萬(wan) 元。甲、乙從(cong) 公司和個(ge) 人需要考慮,決(jue) 定將分配的紅利購置小汽車用於(yu) 單位和個(ge) 人使用。如果企業(ye) 通過在稅後利潤進行分配,無論是分配現金還是購置小汽車分配給股東(dong) ,都要按照稅法規定扣繳甲、乙兩(liang) 人20%的個(ge) 人所得稅合計10萬(wan) 元(50×20%)。但是,如果A企業(ye) 購買(mai) 車輛並將車輛所有權辦到甲、乙股東(dong) 個(ge) 人名下,雖然稅法還是認定其實質為(wei) 企業(ye) 對股東(dong) 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ge) 人所得稅,但不是就車價(jia) 的全額繳稅,而是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且減除數額要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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