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務管理
企業重組上市IPO

企業節稅籌劃四種方略

企業(ye) 進行稅收籌劃的手段多種多樣,但從(cong) 其開展經營活動的類型和減輕稅收負擔所采用的手段看,普遍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第一種方法,納稅人要從(cong) 收入的方式和時間、計算方法進行選擇、控製,以達到節稅目的。

  銷售收入結算方式的選擇。企業(ye) 銷售貨物有多種結算方式,不同的結算方式其收入的確認時間有不同的標準。稅法規定:直接收款銷售以收到銷貨款或取得銷貨款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mai) 方的當天為(wei) 收入確認時間;賒銷和分期收款銷貨方式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wei) 收入確認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待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實現。這樣,通過銷售結算方式的選擇,控製收入確認的時間,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

  收入確認時點的選擇。每種銷售結算方式都有收入確認的標準條件,企業(ye) 通過對收入確認條件的控製,可以控製收入確認的時間。因此,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企業(ye) 應特別注意臨(lin) 近年終所發生的銷售業(ye) 務收入確認時點的籌劃。企業(ye) 可推遲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直接收款銷貨時,可通過推遲收款時間或推遲提貨單的交付時間,把收入確認時點延至次年,以便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

  勞務收入計算方法的選擇。長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計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慮稅收因素的影響,采用完成合同法為(wei) 佳。

  第二種方法,納稅人要基於(yu) 稅法對成本、費用的確認和計算的不同規定,根據企業(ye) 情況選擇有利方式。

  存貨計價(jia) 方法的選擇,納稅人可采用適當的存貨計價(jia) 方法在期末存貨與(yu) 已售貨物間分配成本。存貨計價(jia) 方法不同,企業(ye) 存貨營業(ye) 成本就不同,從(cong) 而影響應稅利潤,少繳企業(ye) 所得稅。因此,存貨計價(jia) 是納稅人調整應稅利潤的有利工具,選擇最有利的存貨計價(jia) 方法能達到節稅目的。依現行稅法,存貨計價(jia) 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貨計價(jia) 方法對企業(ye) 納稅的影響是不同的,這既是財務管理的重要步驟,也是稅收籌劃的重要內(nei) 容。采取何種方法為(wei) 佳,則應具體(ti) 情況具體(ti) 分析。

  由於(yu) 折舊要計入產(chan) 品成本或期間費用,直接關(guan) 係到企業(ye) 當期成本、費用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所得稅的多少,因此,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的計算就成為(wei) 十分重要的問題。在計算折舊時,主要考慮以下幾個(ge) 因素:固定資產(chan) 原值、固定資產(chan) 殘值、固定資產(chan) 清理費用和固定資產(chan) 折舊年限。固定資產(chan) 的折舊方法有:直線折舊法、年數總和法、雙倍餘(yu) 額遞減法等。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稅人會(hui) 產(chan) 生不同的稅收影響。

  第三種方法,納稅人要通過成本、費用的分攤與(yu) 列支達到一個(ge) 最佳成本值,以實現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潤少繳稅。運用成本、費用分攤與(yu) 列支方法,並非任意誇大成本、亂(luan) 攤成本,而是在稅法允許的範圍內(nei) 運用成本計算程序和核算方法等合法手段進行的財務稅收節稅活動。

  費用分攤法。利用費用分攤法來影響企業(ye) 納稅水平,涉及兩(liang) 方麵的問題:一是如何實現費用支付最小化,二是如何實現費用攤入成本最大化。企業(ye) 通常有多項費用開支項目,每個(ge) 項目都有其規定的開支範圍,如勞務費用標準、管理費定額、損耗標準、各種補貼標準等。如何在企業(ye) 正常生產(chan) 經營活動過程中選擇最小的費用支付額,即實現生產(chan) 經營效益與(yu) 費用支付的最佳組合,是運用費用分攤法的基礎。

  費用列支法。已發生的費用應及時核銷入賬。如已發生的壞賬、呆賬應及時列入費用,存貨的盤虧(kui) 及毀損應及時查明原因,屬於(yu) 正常損耗部分及時列入費用。對於(yu) 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應采用預提方法計入費用,適當縮短以後年度需分攤列支的費用、損失的攤銷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攤費用等的攤銷應選擇最短年限,增大前幾年的費用,遞延納稅時間。對於(yu) 限額列支的費用,如業(ye) 務招待費及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應準確掌握其允許列支的限額,爭(zheng) 取在限額以內(nei) 的部分充分列支。

  第四種方法,納稅人可以通過盈虧(kui) 彌補來節稅。盈虧(kui) 彌補是準許企業(ye) 在一定時期以某一年度的虧(kui) 損去抵以後年度的盈餘(yu) ,以減少以後年度的應納稅額。這種優(you) 惠形式對扶持新辦企業(ye) 的發展有重要作用,對具有風險的投資有相當大的激勵作用。但這種辦法的應用,需以企業(ye) 有虧(kui) 損發生為(wei) 前提,否則就不具有鼓勵的效果,而且就其應用範圍而言,隻能適用於(yu) 企業(ye) 所得稅。我國稅法規定:企業(ye) 發生的年度虧(kui) 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彌補不足的,可以在5年內(nei) 用所得稅稅前利潤延續彌補;仍不夠彌補的虧(kui) 損,應該用5年後的稅後利潤彌補。盈虧(kui) 抵補籌劃主要有以下幾點:

  (1)提前確認收入。企業(ye) 在有前5年虧(kui) 損可供抵補的年度,可以提前確認收入。

  (2)延後列支費用。如呆賬、壞賬不計提壞賬準備,采用直接核銷法處理,將可列為(wei) 當期費用的項目予以資本化,或將某些可控費用,如廣告費等延後支付。

  (3)收購、兼並虧(kui) 損企業(ye) 。稅法規定:企業(ye) 以新設合並、吸收合並或兼並方式合並,被吸收或兼並企業(ye) 已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ye) 合並或兼並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kui) 損,可在稅法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餘(yu) 期間內(nei) ,由合並或兼並後的企業(ye) 逐年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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