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避稅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通過納稅人的國際轉移進行避稅納稅人(包括公司、合夥(huo) 企業(ye) 和個(ge) 人)的國際轉移,是指一個(ge) 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遷移出該國,成為(wei) 另一個(ge) 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或沒有成為(wei) 任何一個(ge) 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以規避或減輕其總納稅義(yi) 務的國際避稅方式。如納稅人從(cong) 高稅國遷往低稅國成為(wei) 低稅國的居民。
(二)納稅人不遷移進行國際避稅一般來說,納稅人要規避其納稅義(yi) 務,就要設法遷移。但利用有關(guan) 國家稅法和稅收協定的漏洞和缺陷,納稅人有時不遷移也可以規避或減輕其納稅義(yi) 務。如納稅人虛假遷移其住所,即納稅人法律上已遷出了高稅國,但實際上並沒有在其他任何國家取得住所。如果一個(ge) 高稅國的納稅人有足夠證據證明他不是這個(ge) 國家的居民,而是另一個(ge) 國家的居民,那麽(me) 盡管實際上他是這個(ge) 國家的居民,他的納稅義(yi) 務還是可以減輕,甚至消除。因為(wei) 各個(ge) 國家關(guan) 於(yu) 住所或居所的法律規定並不一樣,法律解釋也不相同,使納稅人利用住所或居所的虛假遷移進行國際避稅成為(wei) 可能。
(三)通過征稅對象的國際轉移進行避稅征稅對象的國際轉移,是指一個(ge) 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征稅對象轉移出該國,成為(wei) 另一個(ge) 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征稅對象,或沒有成為(wei) 任何一個(ge) 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征稅對象,以規避或減輕納稅人總納稅義(yi) 務的國際避稅方式。這類避稅方式花樣很多非常複雜,如通過建立免稅常設機構轉移應稅所得。目前,許多國家的雙邊稅收協定都對跨國納稅人常設機構的經營活動規定了大量免稅待遇。這些經營活動包括貨物倉(cang) 儲(chu) 、存貨管理、貨物購買(mai) 、廣告宣傳(chuan) 、信息提供或其他準備性、輔助性營業(ye) 活動等。這樣,跨國納稅人就可以把設在沒有這類免稅待遇的國家的常設機構所從(cong) 事的貨物購買(mai) 、存儲(chu) 等活動,轉移到有免稅規定的有關(guan) 國家的常設機構中去,以轉移應稅所得,達到避稅的目的。
再如,跨國公司可以通過關(guan) 聯企業(ye) 之間的轉讓定價(jia) 轉移應稅所得,從(cong) 而避稅。這是目前跨國公司在世界範圍采取的一種非常重要的國際避稅方法。其基本作法是:高稅國企業(ye) 向其低稅國關(guan) 聯企業(ye) 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chan) 、提供貸款時製定低價(jia) ;低稅國企業(ye) 向其高稅國關(guan) 聯企業(ye) 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chan) 、提供貸款時製定高價(jia) 。這樣,跨國公司的利潤就可以從(cong) 高稅國轉移到低稅國。
(四)不轉移征稅對象進行國際避稅利用有關(guan) 國家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漏洞和缺陷,有時不轉移征稅對象也可以規避或減軾稅收負擔,如改變企業(ye) 的組織形式進行避稅。不同性質的企業(ye) 獲得所得的性質也不同,不同性質的所得可能會(hui) 有不同的稅收待遇。通過企業(ye) 組織形式的改變,也可達到避稅目的。如作為(wei) 總分公司,需要就其世界範圍的所得合並計算征收所得稅,而作為(wei) 母子公司,是就各自的所得分別計算征收所得稅。因此,利用企業(ye) 組織形式的變化就可以在征稅對象不進行國際轉移的條件下規避稅收。
(五)利用避稅地進行國際避稅避稅地亦稱“避稅港”、“避稅樂(le) 園”,指國際上輕稅甚至無稅的場所,即外國人可以在那裏取得收入或擁有資產(chan) ,而不必因之支付稅金或隻需支付少量稅金的地方。這個(ge) 場所或地方可以是一個(ge) 國家,也可以是一個(ge) 國家的某個(ge) 地區,如港口、島嶼、沿海地區或交通方便的城市,因而也被稱為(wei) “避稅港”。
避稅地具有以下幾個(ge) 特點:(1)有明確的避稅區域範圍,大多數都是很小的國家和地區,甚至是很小的島嶼。(2)避稅港的地理位置大多靠近實行高稅的經濟發達國家,交通方便,並便於(yu) 形成脫離高稅管轄的庇護地。(3)避稅港提供的稅收優(you) 惠形式、優(you) 惠內(nei) 容及程度遠遠超過其他地區。避稅港主要是從(cong) 稅務工作角度上對這類地區的命名。
目前,國際上共有350多個(ge) 避稅港,遍及75個(ge) 國家和地區。其中國際上著名的避稅港有拉丁美洲的巴哈馬聯邦、我國的香港等。當今世界上大體(ti) 有3種類型的避稅地:一種是沒有所得稅和一般財產(chan) 稅的國家和地區。這一類型的避稅地常被稱為(wei) “純國際避稅地”。另一種是完全放棄居民(公民)管轄權隻行使地域管轄權的國家和地區。再一種是在按照各國慣例製定稅法的同時,提供某些特殊優(you) 惠的國家和地區。
避稅港的產(chan) 生,有曆史原因、製度原因和經濟原因。如從(cong) 經濟上看,一些國家和地區經濟落後,出於(yu) 振興(xing) 本國經濟需要,在稅收上製訂較多的優(you) 惠措施,吸引國外資金和技術的流入。一些發達國家則出於(yu) 緩解國內(nei) 投資不足的需要,製訂某些稅收優(you) 惠措施,吸引本國資本回流或外國資本流入。跨國公司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利用避稅地進行避稅,例如,選擇與(yu) 總公司所在國簽訂有可利用的稅收協定的國際避稅地,建立最適合於(yu) 避稅的常設機構,就是常用的手法。再如通過收入與(yu) 費用的分配向避稅地常設機構轉移應稅所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