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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百貨公司促銷常用籌劃方案

近年來,隨著外資零售巨頭的進入,百貨行業(ye) 的競爭(zheng) 日益加劇,企業(ye) 要想在商品同質化程度高的環境中脫穎而出,就必須不斷改進營銷方式,以促使企業(ye) 持續健康發展。營銷活動依作用的不同可劃分為(wei) PR(PublicRelation公共關(guan) 係)活動和SP(Sales Promotion促銷)活動。對於(yu) 百貨公司來說,前者的主要目的是為(wei) 了積聚人氣、增加客流量,一般與(yu) 銷售額無直接聯係,而後者則是直接針對促進銷售額而設計,對商家來說有著更為(wei) 重要的作用。目前,商場流行的促銷活動方式主要有打折、滿減、買(mai) 贈、滿額贈、返券、抽獎等等,不同促銷方式所適用的稅收政策各不相同,故而在策劃促銷活動時,應將稅收因素考慮在內(nei) ,以優(you) 化營銷方案。

一、“打折”與(yu) “滿減”促銷的稅務處理

“打折”即用原價(jia) 乘以折扣率得出實際成交價(jia) 格的促銷方式。而“滿減”則是指當消費達到一定金額時,對原價(jia) 再減免一部分價(jia) 款的促銷方式,這其實是變相的“打折”方式,區別隻是折後價(jia) 格的計算方法不相同。

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企業(ye) 為(wei) 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jia) 格上給予的價(jia) 格扣除屬於(yu) 商業(ye) 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ye) 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ye) 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在“打折”與(yu) “滿減”促銷方式下,均可按照扣除商業(ye) 折扣後的金額來確認銷售收入,銷售發票可以直接開具折後金額,也可以在發票上分別列示原價(jia) 和折扣金額。

二、“買(mai) 贈”與(yu) “滿額贈”促銷的稅務處理

“買(mai) 贈”是指顧客購買(mai) 指定商品可獲得相應贈品的促銷方式。對贈品的稅務處理通常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之規定:單位或個(ge) 體(ti) 經營者“將自產(chan) 、委托加工或購買(mai) 的貨物無償(chang) 贈送他人”視同銷售貨物。其計稅價(jia) 格應根據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wei) 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jia) 格確定;(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jia) 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jia) 格確定。商品不涉及消費稅時,組成計稅價(jia) 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一般為(wei) 10%”。

[例1]ABC牛奶公司在乙超市舉(ju) 行新品推廣促銷活動,每箱新品牛奶綁贈純牛奶10包,若同時購買(mai) 3箱以上,則超市另行加贈保鮮盒1個(ge) 。超市本身不銷售此種保鮮盒,故從(cong) 其他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采購價(jia) 為(wei) 3元/個(ge) (開具普通發票)。新品牛奶零售價(jia) 46.8元/箱,超市采購價(jia) 30元/箱(不含稅),綁贈的純牛奶為(wei) ABC牛奶公司免費提供。活動期間超市共售出新品牛奶300箱,綁贈純牛奶3000包,送出保鮮盒100個(ge) 。

[分析]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中規定:企業(ye) 以買(mai) 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ye) 商品的,不屬於(yu) 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jia) 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本例中每箱新品牛奶綁贈的純牛奶為(wei) ABC牛奶公司組合銷售本企業(ye) 商品,其實質是降價(jia) 促銷行為(wei) ,故ABC公司可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公允價(jia) 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銷售收入,麵對於(yu) 乙超市而言,新品牛奶和綁贈的純牛奶可視為(wei) 同一個(ge) 商品管理,綁贈的純牛奶無需單獨核算,對加贈的保鮮盒則應視同銷售,按其計稅價(jia) 格計算繳納增值稅。保鮮盒計稅價(jia) 格=3×(1+10%)=3.3元,乙超市的會(hui) 計處理如下:

1.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庫存現金=12000+2040=-14040;主營業(ye) 務收入=(300×46.8)÷(1+17%)=12000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2000×17%=2040元。

2.結轉銷售商品成本:主營業(ye) 務成本=300×30=9000元;同時結轉庫存商品9000元。此外,進項稅額=9000×17%=1530元;實際應交增值稅=2040-1530=510元。
3.贈品的會(hui) 計處理:贈品采購成本(庫存商品)=100×3=300元;贈品視同銷售應交增值稅為(wei)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0×3.3)÷(1+17%)×17%=47.95元;銷售費用=300.00+47.95=347.95元。

此處贈品視同銷售收入330元雖不用在賬麵直接反映,但在申報企業(ye) 所得稅時應納入“銷售收入”項,計算繳納企業(ye) 所得稅。

“滿額贈”與(yu) “買(mai) 贈”相似,但後者通常是對指定商品的促銷,而前者則是在顧客消費達到一定金額時即獲贈相應贈品的促銷形式,贈品由商場提供,通常是顧客持購物發票到指定地點領取。“滿額贈”在提高客單價(jia) 方麵有較明顯的效果。在稅務處理上,一般做法與(yu) 例1中超市贈送保鮮盒相似。但考慮到百貨公司贈品促銷活動頻繁,且贈品發放數量大、品類多,為(wei) 有效控製贈品的稅負,簡化稅收申報工作,建議百貨公司將贈品比照自營商品來管理。贈品采購時,盡量選擇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要求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稅票,用於(yu) 抵扣進項稅額。在定義(yi) 贈品銷售資料時,自行設定合理的零售價(jia) 格。贈品發放時,按設定的零售價(jia) 格作“正常銷售”處理,通過POS機係統結算,收款方式選擇“應收賬款”,在活動結束後結轉“銷售費用”和“應收賬款”。

[例2]丙商場在周年慶期間推出“滿額贈”促銷,單筆消費達5000元即送咖啡機1台,總限量10000台。商場從(cong) X商貿公司(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采購此贈品,不含稅采購價(jia) 為(wei) 200元/台,商場對此批贈品比照自營商品管理,並在銷售係統中建立新品,設定零售單價(jia) 為(wei) 245.7元。活動期間贈品全部送完。相關(guan) 會(hui) 計處理如下:

1.贈品采購:采購成本(庫存商品)=200×10000=200萬(wan) 元;進項稅額為(wei)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000000×17%=34萬(wan) 元。同時結轉應付賬款——X商貿公司=200+34=234萬(wan) 元

2.確認銷售收入:主營業(ye) 務收入=245.7×10000÷(1+17%)=210萬(wan) 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100000×17%=35.7萬(wan) 元;應收賬款=210+35.7=245.7萬(wan) 元。

3.結轉銷售成本:主營業(ye) 務成本=200萬(wan) 元;庫存商品=200萬(wan) 元。

4.結轉贈品費用:銷售費用=245.7萬(wan) 元;應收賬款=245.7萬(wan) 元。

本例確認銷售收入210萬(wan) 元,應交增值稅1.7萬(wan) 元。若按視同銷售處理,則應計視同銷售收入220萬(wan) 元(核定成本利潤率為(wei) 10%),應交增值稅3.4萬(wan) 元。由此可見,將贈品發放比照自營商品銷售處理,不僅(jin) 減少了納稅申報時計算視同銷售收入的環節,還可通過自主設定零售價(jia) 格,將銷項稅額控製在合理水平。

三、“返券”促鋪的稅務處理

“返券”是指顧客消費達一定門檻後獲贈相應數額購物券的促銷方式。對顧客來講,贈券在商場內(nei) 可以替代現金使用,比贈品更實惠,而對商家來講,贈券能將顧客留在店內(nei) 循環消費,可顯著提高銷售額。故而在重要節日期間,各大商場經常會(hui) 推出贈送購物券的活動。

有些人認為(wei) 送出的購物券應作為(wei) “銷售費用”處理,企業(ye) 將派發的購物券借記“銷售費用”,同時貸記“預計負債(zhai) ”;當顧客使用購物券時,借記“預計負債(zhai) ”,貸記“主營業(ye) 務收入”等科目,同時結轉銷售成本,逾期未收回的購物券衝(chong) 減“銷售費用”和“預計負債(zhai) ”。這種處理方式存在較大的弊端,當商場用“返券”活動替代平常的商品折扣,返券比率很高的情況下,這種做法相當於(yu) 虛增了銷售收入,使企業(ye) 承擔了過高的稅負。更合理的做法應該是在發出購物券時隻登記,不做賬務處理,顧客持購物券再次消費時,對購物券收款的部分直接以“折扣”入POS機係統,即顧客在持券消費時,實際銷售金額僅(jin) 為(wei) 購物券以外的部分。

[例3]丁商場90%的專(zhuan) 櫃均簽訂聯營合同,抽成率為(wei) 20%(特價(jia) 商品除外),在聖誕節期間,丁商場舉(ju) 行聯營專(zhuan) 櫃全場“滿200送200”的返券促銷,購物券由商場統一贈送,對聯營廠商按含券銷售額結款,抽成率提高至45%。商場在活動期間含券銷售額達5850萬(wan) 元,其中:現金收款3510萬(wan) 元,發出購物券3000萬(wan) 元,回收購物券2340萬(wan) 元。

[分析]丁商場應付廠商貨款共計:5850×(1-45%)=3217.5萬(wan) 元,銷售成本=3217.5÷(1+17%)=2750萬(wan) 元,增值稅進項稅額=2750×17%=467.5萬(wan) 元。分別按兩(liang) 種方案確認銷售收入的會(hui) 計處理:

方案一:發放的購物券作“銷售費用”

1.發放購物券:銷售費用=3000萬(wan) 元;預計負債(zhai) =3000萬(wan) 元。

2.確認銷售收入。庫存現金=3510萬(wan) 元,預計負債(zhai) =2340萬(wan) 元;主營業(ye) 務收入=5850÷(1+17%)=5000萬(wan) 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17%=850萬(wan) 元。

3.衝(chong) 銷未回收之購物券:預計負債(zhai) =3000-2340=660萬(wan) 元;銷售費用=660萬(wan) 元。

此方案產(chan) 生應交增值稅382.5萬(wan) 元(850-467.5),毛利2250萬(wan) 元(5000-2750),名義(yi) 毛利率為(wei) 45%,但除去返券產(chan) 生的2340萬(wan) 元銷售費用後,實際利潤為(wei) -90萬(wan) 元。
方案二:發出購物券時不做賬務處理,回收購物券時直接在銷售發票上列示“折扣”,僅(jin) 對現金銷售部分確認銷售收入。庫存現金=3000+510=-3510萬(wan) 元;主營業(ye) 務收入=3510÷(1+17%)=3000萬(wan) 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000×17%=510萬(wan) 元

此方案產(chan) 生應交增值稅42.5萬(wan) 元(510-467.5),實現毛利250萬(wan) 元(3000-2750),毛利率為(wei) 8.33%,無其他銷售費用。與(yu) 方案一相比,僅(jin) 增值稅一項即可為(wei) 公司節省340萬(wan) 元。

四、“抽獎”促銷的稅務處理

“抽獎”促銷通常是顧客消費達到活動條件即憑購物小票參加抽獎,獎品多為(wei) 實物。對於(yu) 百貨公司來說,送出獎品與(yu) 發放贈品在會(hui) 計和稅務處理上並無差別。但中獎顧客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個(ge) 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2]629號)第二條的規定:個(ge) 人因參加企業(ye) 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ge) 人所得稅。贈品所得為(wei) 實物的,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ge) 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ge) 人所得稅。稅款由舉(ju) 辦有獎銷售活動的企業(ye) (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在實務操作中,部分顧客不了解代扣代繳個(ge) 人所得稅的法規,從(cong) 而對活動的真實性產(chan) 生質疑,為(wei) 避免相應的糾紛。商場應該在活動規則的說明上做明確的提醒。

促銷活動的舉(ju) 辦需要各個(ge) 部門全力配合,促銷方式要不斷推陳出新,吸引顧客參與(yu) 其中,方能使活動達到預想的效果。對促銷活動的稅收籌劃,亦應根據活動方式的變化而不斷創新,提出合理化的建議,在不違反國家稅收政策的前提下,盡量減輕企業(ye) 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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