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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基本權限

 《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及有關(guan) 法規賦予審計機關(guan) 的審計監督權限比較廣泛,主要包括:

  1、要求報送資料權,即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guan) 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jue) 算、財務會(hui) 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chu) 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hui) 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yu) 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guan) 的資料;

  2、檢查權,即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hui) 計憑證、會(hui) 計賬簿、財務會(hui) 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係統,以及其他與(yu) 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guan) 的資料和資產(chan) ;

  3、調查取證權,即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guan) 問題向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guan) 證明材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guan) 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ge) 人名義(yi) 存儲(chu) 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guan) 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ge) 人名義(yi) 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4、行政強製措施權,即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wei) ,有權予以製止或通知暫停撥付款項、責令暫停使用款項;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hui) 計憑證、會(hui) 計賬簿、財務會(hui) 計報告以及其他與(yu) 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guan) 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chan) 的行為(wei)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guan) 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guan) 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chan) ;

  5、提請協助權,即有權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guan) 、價(jia) 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guan) 予以協助;

  6、移送權,即需要給予有關(guan) 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有權移送紀檢監察機關(guan) ;需要追究有關(guan) 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有權移送司法機關(guan) ;有權建議有關(guan) 主管部門糾正被審計單位執行的違法規定;有權向有關(guan) 立法機關(guan) 、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提出修改完善有關(guan) 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加強與(yu) 改進宏觀調控的建議;

  7、處理處罰權,即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wei) ,有權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8、通報或公布審計結果權,即審計機關(guan) 可以向政府有關(guan) 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hui) 公布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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