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申請免稅
一、業(ye) 務概述
納稅人購置的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稅優(you) 惠政策的車輛,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辦理減稅、免稅,主管稅務機關(guan) 予以受理。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車輛,提供機構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2.外交人員自用車輛,提供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3.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jun) 隊武裝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4.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nei) 、外觀彩色5寸照片
5.留學人員、來華專(zhuan) 家應提供下列資料:
(1)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xi) 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宣傳(chuan) 文化部)出具的留學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nei) 居住證明、個(ge) 人護照;海關(guan) 核發的《回國人員購買(mai) 國產(chan) 小汽車準購單》
(2)來華專(zhuan) 家提供國家外國專(zhuan) 家局或授權單位核發的專(zhuan) 家證;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nei) 居住證明
6.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購買(mai) 自用車輛的,應當自購買(mai) 之日起60日內(nei) 申請免稅;進口自用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nei) 申請免稅;自產(chan) 、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nei) 申請免稅。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對納稅人申請免稅的,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完整齊全,提供的原件與(yu) 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注明 "與(yu) 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2)審核《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填寫(xie) 內(nei) 容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與(yu) 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是否相符,並與(yu) 相應的免稅規定對照,確定是否符合免稅規定;
(3)紙質資料不全、填寫(xie) 不符合規定或符合免稅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重新填報或不予免稅的理由。
2.核準
納稅人所報資料完整齊全,符合免稅規定的,在《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上簽章,將申請信息采集錄入係統,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在完稅證明免稅欄加蓋車輛購置稅征稅專(zhuan) 用章。
3.資料歸檔
2.生產(chan) 企業(ye) (納稅人)申請免稅車型
一、業(ye) 務概述
需列入免稅圖冊(ce) 的車輛由車輛生產(chan) 企業(ye) 或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予以受理、審核、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匯總。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2份
四、生產(chan) 企業(ye) (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車輛合格證明原件、複印件
2.車輛內(nei) 、外觀彩色五寸照片1套
3.車輛內(nei) 、外觀彩色照片電子文檔(文件大小不超過50KB,像素不低於(yu) 300萬(wan) ,並標明車輛生產(chan) 企業(ye) 名稱及車輛型號,僅(jin) 限車輛生產(chan) 企業(ye) 提供)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需列入免稅圖冊(ce) 的車輛,由車輛生產(chan) 企業(ye) 或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及時提出申請。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對需列入免稅圖冊(ce) 提起申請的,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轉下一環節。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分別於(yu) 每年的3、6、9、12月將免稅申請表及附列資料報送至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分別於(yu) 申請當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將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列入免稅圖冊(ce) 。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
(1)審核《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填寫(xie) 內(nei) 容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完整齊全,提供的原件與(yu) 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注明“與(yu) 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xie) 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符合受理條件的,在係統中錄入《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後,通過係統調閱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信息,對其進行審核。
根據審核情況,確定審核意見,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審批通過的,定期列入免稅圖冊(ce) ,將相關(guan) 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