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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適用於增值稅)

  一、業(ye) 務概述
  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提出減免稅書(shu) 麵申請,經審核批準後享受減免稅優(you) 惠。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ge) 工作日內(nei) 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辦結時限:縣、區級稅務機關(guan) 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ge) 工作日做出審批決(jue) 定;地市級稅務機關(guan) 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ge) 工作日內(nei) 做出審批決(jue) 定;省級稅務機關(guan) 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ge) 工作日內(nei) 做出審批決(jue) 定。在規定期限內(nei) 不能做出決(jue) 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guan) 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ge) 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合法、真實、有效。
  2.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納稅人申請的減免稅項目,是否需要由稅務機關(guan) 審查後執行的,不需要的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
  (2)《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審核納稅人《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填寫(xie) 內(nei) 容與(yu) 附報資料是否一致,複印件是否注明“與(yu) 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
  (4)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ge) 工作日內(nei) 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ei) 容;
  (5)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納稅人更正。
  符合條件的,通過係統正確錄入《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信息,同時製作《文書(shu) 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shu) 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3.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後,對其進行案頭審核和實地調查:
  1.案頭審核
  主要審核以下內(nei) 容:
  (1)納稅人提供的有關(guan) 部門頒發的認定證書(shu) 或批準文書(shu) 與(yu) 申請的減免期限是否相符;
  (2)納稅人申請的減免事項(減免方式,減免額度,減免幅度,減免期限)是否符合相關(guan) 政策規定。
  2.實地調查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nei) 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並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
  根據上述審核和調查的情況,確定審批意見,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做出是否準予減免稅的書(shu) 麵決(jue) 定,並自做出決(jue) 定之日起10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一份《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送達納稅人,將有關(guan) 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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