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出口企業(ye) 已報關(guan) 出口的貨物發生退關(guan) 退運並已補稅需要轉內(nei) 銷的,同一份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中的購進貨物部分出口部分內(nei) 銷的,審核不予退稅的,以及出口貨物視同內(nei) 銷補稅且原對應的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超過期限無法進行進項抵扣的。可持相關(guan) 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轉內(nei) 銷證明》(根據出口退稅管理係統生成),主管稅務機關(guan) 征稅部門憑該批貨物的《出口貨物轉內(nei) 銷證明》予以辦理進項稅額抵扣,衝(chong) 減當期應納稅額。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9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出口貨物轉內(nei) 銷證明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證明
2.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抵扣聯)或複印件和分批單
3. 載有《出口貨物轉內(nei) 銷證明申請表》有關(guan) 信息的電子數據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查出口企業(ye) 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ye) 提供的各種資料的複印件內(nei) 容是否與(yu) 原件相符,複印件是否注明"與(yu) 原件相符"字樣並由出口企業(ye) 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審核《出口貨物轉內(nei) 銷證明申請表》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填寫(xie) 內(nei) 容與(yu) 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證明等資料相關(guan) 內(nei) 容是否一致,增值稅發票上有多行購進貨物信息的是否按行填列,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審核可抵扣稅額計算是否準確;
(5)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ye) 補正或重新填報。
(6)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出口貨物轉內(nei) 銷證明申請表》有關(guan) 信息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審核係統審核。
2.核準
審核通過的,打印《出口貨物轉內(nei) 銷證明》,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ye) 務專(zhuan) 用章),退1份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