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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機構合並申報所得稅審批

  一、業(ye) 務概述
  外國企業(ye) 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兩(liang) 個(ge) 或者兩(liang) 個(ge) 以上營業(ye) 機構的,可以由其選定其中的一個(ge) 營業(ye) 機構合並申報繳納所得稅,並由其選定的營業(ye) 機構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guan) 審核後,依照審批權限報批。需要變更合並申報納稅營業(ye) 機構的,需按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外國企業(ye) 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國企業(ye) 營業(ye) 機構合並申報所得稅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企業(ye) 可在確定合並繳納機構後申請。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在2個(ge) 工作日內(nei) 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90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核對、錄入資料
  (1)審核《外國企業(ye) 營業(ye) 機構合並申報所得稅審批表》填寫(xie) 內(nei) 容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符合條件的將申請信息錄入係統,同時製作《文書(shu) 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shu) 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3)納稅人提交的《外國企業(ye) 營業(ye) 機構合並申報所得稅審批表》的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審核以下內(nei) 容:
  1.負責合並申報納稅的營業(ye) 機構是否確實對其它營業(ye) 機構的業(ye) 務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2.負責合並申報納稅的營業(ye) 機構是否設立完整的賬簿、憑證,是否準確反映各營業(ye) 機構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kui) 情況。
  根據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批,確定審批結果,將蓋章、簽署審批意見的《外國企業(ye) 營業(ye) 機構合並申報所得稅審批表》返還納稅人一份,將有關(guan) 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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