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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戶申請核定(調整)納稅定額

  一、業(ye) 務概述
  個(ge) 體(ti) 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guan)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個(ge) 體(ti) 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範圍內(nei) 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並以此為(wei) 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定期定額征收稅款適用於(yu) 經主管稅務機關(guan) 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guan) (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chan) 、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ge) 體(ti) 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ge) 體(ti) 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二、法律依據
  《個(ge) 體(ti) 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
  《關(guan) 於(yu) 印發個(ge) 體(ti) 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shu) 的通知》(國稅函[2006]1199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個(ge) 工作日內(nei) 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納稅人申請資料齊全,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xie) 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在係統錄入《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製作《文書(shu) 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shu) 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2.轉下一環節
  將受理的全部資料全部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進行案頭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nei) 容:
  通過係統調閱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表信息,審核與(yu) 納稅人《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申報的生產(chan) 經營情況(包括經營行業(ye) 、營業(ye) 麵積、雇傭(yong) 人數等)是否相符。
  審核完成後,參考稅務機關(guan) 的典型調查結果根據核定方法計算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經定額公示、上級核準等環節,完成定期定額戶申請核定(調整)納稅定額的審批,並進行公布,製作《核定定額通知書(shu) 》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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