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根據納稅人的賬簿設立、會(hui) 計核算、納稅資料提供以及所得稅申報等各種情況,稅務機關(guan) 可以對納稅人采用查帳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ye) 所得稅。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核定征收企業(ye) 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企業(ye) 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企業(ye) 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辦理時限為(wei) 當年3月底前。當年新辦企業(ye) 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後3個(ge) 月內(nei) 鑒定完畢。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在2個(ge) 工作日內(nei) 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企業(ye) 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資料不全或者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通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無誤後將《企業(ye) 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信息錄入係統,製作《稅務文書(shu) 領取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shu) 受理回執單》(CTAISV2.0)。
2、轉下一環節
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核或實地調查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nei) 容:
1.案頭審核
通過係統調閱以下資料:
(1)企業(ye) 上年征收方式信息(新辦企業(ye) 無此信息)
(2)企業(ye) 所得稅上年度申報表(新辦企業(ye) 無此信息)
(3)納稅人查補信息(新辦企業(ye) 無此信息)
(4)財務報表信息
(5)工商營業(ye) 執照信息
(6)稅務登記信息
2.實地調查
實地調查納稅人賬簿設立、會(hui) 計核算、生產(chan) 經營等情況。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鑒定結果,簽署征收方式鑒定意見後將《企業(ye) 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送達納稅人一份,將其他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