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外國企業(ye) 在投資總額內(nei) 購買(mai) 國產(chan) 設備,對符合《外商投資產(chan) 業(ye) 指導目錄》中鼓勵類的投資項目,除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mai) 國產(chan) 設備投資的40%可從(cong) 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ye) 所得稅中抵免。
上述企業(ye) 為(wei) 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chan) 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chan) 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chan) 工藝條件進行改造而在投資總額以外購買(mai) 的國產(chan) 設備,其購買(mai) 國產(chan) 設備投資的40%也可以從(cong) 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ye) 所得稅中抵免。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外國企業(ye) 購買(mai) 國產(chan) 設備投資抵免企業(ye) 所得稅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49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shu) 原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企業(ye) 可在購買(mai) 設備後兩(liang) 個(ge) 月內(nei) 申請。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證件和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在2個(ge) 工作日內(nei) 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填寫(xie) 內(nei) 容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審核《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填寫(xie) 內(nei) 容與(yu) 附報資料是否相符;
(3)審核納稅人申請時間是否逾期;
(4)符合條件的將企業(ye) 申請信息錄入係統,同時製作《文書(shu) 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shu) 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5)納稅人提交資料不全或《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的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主要審核以下內(nei) 容:
1.調閱以下資料:
(1)工商登記信息
(2)稅務登記信息
與(yu) 納稅人提供的《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進行核對,審查是否一致、準確無誤等。
2.企業(ye) 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政策規定,2002年4月1日以前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是否屬於(yu) 1997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hui) 等部門頒布的《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製乙類的項目,2002年4月1日以後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是否屬於(yu) 2002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hui) 等部門頒布的《外商投資產(chan) 業(ye) 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
根據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批,確定審批結果,在《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上蓋章、簽署審批意見,製作《稅務認定通知書(shu) 》返還納稅人,將有關(guan) 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