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在對納稅人進行設立登記後,稅務機關(guan) 根據納稅人的生產(chan) 經營範圍及稅法的有關(guan) 規定,對納稅人的納稅事項和應稅項目進行核定,即稅種核定。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5號)
《關(guan) 於(yu) 規範和加強涉外企業(ye) 匯總(合並)申報繳納所得稅管理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23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分支機構需報送《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確認單》(適用於(yu) 外商投資企業(ye) )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稅種登記。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xie) 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根據納稅人的生產(chan) 經營範圍,依據相關(guan) 法律法規核準納稅人稅種,經係統錄入稅種信息。
3.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