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guan) 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或者其他機關(guan) 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guan) 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guan) 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後遷出。
二、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工商營業(ye) 執照副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跨縣(區)遷出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或者其他機關(guan) 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辦理跨縣(區)遷出事項。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查驗納稅人出示證件的有效性;
(2)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3)審核納稅人是否已辦結注銷事項,如未辦結,則不予受理,告知納稅人辦結注銷事項後再辦理遷出;
2.核準
符合條件的,經係統錄入遷出信息,核準納稅人的跨區遷出事項,製作《納稅人遷移通知書(shu) 》交納稅人。
3.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