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納稅人、扣繳義(yi) 務人稅務證件遺失後可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補辦,稅務機關(guan) 在核實相關(guan) 材料後對遺失證件重新發放。
二、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稅務機關(guan) 的相關(guan) 處理決(jue) 定資料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審查相關(guan) 稅務處理決(jue) 定是否真實。
2、核準
符合條件的,核準重新發放證件,稅務登記證件需進行工本費收取。
3、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