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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稅務證件報告

  一、業(ye) 務概述
  納稅人、扣繳義(yi) 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書(shu) 麵報告主管稅務機關(guan) ,如實填寫(xie) 《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guan) 名稱在稅務機關(guan) 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麵原件和複印件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誌的報頭或者刊頭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扣繳義(yi) 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nei) ,書(shu) 麵報告主管稅務機關(guan) 。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xie) 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如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在《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簽屬意見,經係統錄入證件流失信息。
  3.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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