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稅務機關(guan) 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製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持有關(guan) 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guan) 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登記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工商營業(ye) 執照副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凡在國稅機關(guan)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在國稅機關(guan) 公告的時間內(nei) 申請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營業(ye) 執照的有效性。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稅務登記表》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xie) 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查驗納稅人提供的稅務登記證件、營業(ye) 執照是否有效、一致,如不一致,告知納稅人首先變更稅務登記內(nei) 容。
2.核準、發放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簽章並注明受理日期、核準日期,經綜合征管信息係統中錄入稅務登記驗、換證信息,驗證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副頁加蓋“已驗證”戳記,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轉入工本費收取、發放證件環節。
收取稅務登記工本費並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對從(cong) 事個(ge) 體(ti) 經營的下崗失業(ye) 人員、高校畢業(ye) 生憑相關(guan) 證件經審核無誤後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收回舊稅務登記證件,換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
3.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