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e) 務概述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chan) 、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yi) 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或者其他機關(guan) 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guan) 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guan) 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或者其他機關(guan) 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guan) 機關(guan) 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nei) ,持有關(guan) 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guan) 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guan) 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或者其他機關(guan) 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guan) 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guan) 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上級主管部門批複文件或董事會(hui) 決(jue) 議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ye) 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jue) 定及複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chan) 、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yi) 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或者其他機關(guan) 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guan) 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guan) 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或者其他機關(guan) 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guan) 機關(guan) 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nei) ,持有關(guan) 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guan) 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guan) 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或者其他機關(guan) 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guan) 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guan) 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吊銷營業(ye) 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guan) 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ye) 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nei) ,向原稅務登記機關(guan) 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境外企業(ye) 在中國境內(nei) 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nei) ,持有關(guan) 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guan) 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結納稅人注銷登記;在注銷清算過程中未發現納稅人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等行為(wei) 的,在辦結受理前的涉稅事項的,應在受理後2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注銷稅務登記表》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納稅人是否在規定時限內(nei) 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如未按規定時限,則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後,進行清算,主要有以下內(nei) 容:
審核納稅人是否已辦結下列涉稅事項:
(1)取消相關(guan) 資格認定
(2)結清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罰款
(3)結存發票作驗舊、繳銷處理
(4)辦結申報事項
(5)防偽(wei) 稅控納稅人取消防偽(wei) 稅控資格、交回防偽(wei) 稅控設備
(6)未結案件
對納稅人未辦結的涉稅事項進行實地清算,收回稅務登記證件。
通過以上審核,核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在其報送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經係統錄入注銷登記信息,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shu) 》送達納稅人,將相關(guan) 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