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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辦理複業登記

  一、業(ye) 務概述
  辦理停業(ye) 登記的個(ge) 體(ti) 工商戶,應當在恢複生產(chan) 經營之前向稅務登記機關(guan) 申報辦理複業(ye) 登記。

  二、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停業(ye) 複業(ye) (提前複業(ye) )報告書(shu) 》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按核準的停業(ye) 期限準期複業(ye) 的,應當在停業(ye) 到期前向稅務機關(guan) 申請辦理複業(ye) 登記;提前複業(ye) 的,應當在恢複生產(chan) 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guan) 申報辦理複業(ye) 登記。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核準
  (1)按照《停業(ye) 複業(ye) (提前複業(ye) )報告書(shu) 》將收存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全部返還納稅人並啟用;
  (2)準期複業(ye) 的,以核準停業(ye) 期滿次日作為(wei) 複業(ye) 日期;提前複業(ye) 的,以提前複業(ye) 的日期作為(wei) 複業(ye) 日期;對停業(ye) 期滿未申請延期複業(ye) 的納稅人,按準期複業(ye) 處理,在係統中正確錄入複業(ye) 信息。
  2.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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