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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停業登記

  一、業(ye) 務概述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ge) 體(ti) 工商戶需要停業(ye) 的,應當向稅務登記機關(guan) 辦理停業(ye) 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停業(ye) 複業(ye) (提前複業(ye) )報告書(shu) 》,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發票領購簿》及未使用的發票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ge) 體(ti) 工商戶需要停業(ye) 的,應當在發生停業(ye) 的上月向稅務機關(guan) 申請辦理停業(ye) 登記;已辦理停業(ye) 登記的納稅人停業(ye) 期滿不能及時恢複生產(chan) 經營的,應當在停業(ye) 期滿前向稅務機關(guan) 提出延長停業(ye) 登記申請。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提供證件是否有效。
  2.受理審核
  (1)通過係統審核納稅人是否為(wei) 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納稅人,如不為(wei) 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納稅人,則不予受理納稅人提出的停業(ye) 申請;
  (2)核對納稅人提供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停業(ye) 複業(ye) (提前複業(ye) )報告書(shu) 》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審核納稅人的申請停業(ye) 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5)通過係統審核納稅人是否有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是否有未結案件,如存在以上情形,告知納稅人結清稅款、滯納金、罰款,未結案件結案,方可受理停業(ye) 登記申請。
  3.核準
  如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停業(ye) 條件的,在其報送的《停業(ye) 複業(ye) (提前複業(ye) )報告書(shu) 》上簽屬意見,收存納稅人有關(guan) 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等;經係統錄入停業(ye) 核準信息,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shu) 》交納稅人。
  4.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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