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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稅務登記

  一、業(ye) 務概述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nei) 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guan) 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變更稅務登記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納稅人變更登記內(nei) 容的決(jue) 議及有關(guan) 證明文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機關(guan) 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nei) 向原稅務登記機關(guan) 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機關(guan) 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nei) 容與(yu) 工商登記內(nei) 容無關(guan) 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nei) 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nei) ,或者自有關(guan) 機關(guan) 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nei) ,向原稅務登記機關(guan) 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ge) 工作日內(nei) 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nei) 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變更稅務登記表》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表》填寫(xie) 內(nei) 容與(yu) 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yu) 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注明“與(yu) 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變更登記內(nei) 容的決(jue) 議及有關(guan) 證明文件審核納稅人是否逾期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納稅人逾期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2.核準
  如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在其報送的《變更稅務登記表》上簽屬意見,經綜合征管信息係統中錄入稅務登記變更內(nei) 容;如對於(yu) 納稅人提供的證件、資料中信息有疑點的,須打印《稅務文書(shu) 受理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shu) 受理回執單》(CTAISV2.0)交納稅人,製作相應文書(shu) 通知屬地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調查,經屬地稅源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於(yu) 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綜合服務窗口反饋,根據核查情況錄入稅務登記變更內(nei) 容。
  3.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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