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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稅務登記

  一、業(ye) 務概述
  對已經稅務機關(guan) 批準注銷的納稅人由於(yu) 恢複生產(chan) 經營,或非正常注銷的納稅人又重新納入管理,或跨區遷移納稅人遷入時需對其進行重新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無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重新稅務登記申請核準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ye) 務的時限要求
  1.對於(yu) 已經稅務機關(guan) 批準注銷的納稅人,應於(yu) 其恢複生產(chan) 經營之日起30日內(nei) 申請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2.對於(yu) 非正常注銷的納稅人應於(yu) 重新納入管理之日申請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3.對於(yu) 已注銷的遷移納稅人,應當在原稅務登記機關(guan) 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nei) 向遷達地稅務機關(guan) 申報辦理重新稅務登記。

  六、稅務機關(guan)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xie) 內(nei) 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ge) 工作日內(nei) 轉下一環節。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重新稅務登記申請核準表》填寫(xie) 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按照稅務登記事項審核提供的附送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xie)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對經審核無誤的,核準納稅人的重新稅務登記申請,在其報送的《重新稅務登記申請核準表》上簽署意見並簽章,在係統中錄入《重新稅務登記申請核準表》。
  3.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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