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外國企業(ye) 或者個(ge) 人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合夥(huo) 企業(ye) 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67號)和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令第47號),現對1998年發布的《關(guan) 於(yu) 劃分企業(ye) 登記注冊(ce) 類型的規定》(國統字〔1998〕200號)做如下調整:
一、在第二條的“港、澳、台商投資企業(ye) ”下增加“其他港、澳、台商投資企業(ye) ”;在《企業(ye) 登記注冊(ce) 類型與(yu) 代碼》的“200港、澳、台商投資企業(ye) ”下,增加“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資企業(ye) ”;增加相關(guan) 的解釋。
二、在第二條的“外商投資企業(ye) ”下增加“其他外商投資企業(ye) ”;在《企業(ye) 登記注冊(ce) 類型與(yu) 代碼》的“300外商投資企業(ye) ”下,增加“390其他外商投資企業(ye) ”;增加相關(guan) 的解釋。
附件:關(guan) 於(yu) 劃分企業(ye) 登記注冊(ce) 類型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登記注冊(ce) 的各類企業(ye) 為(wei) 劃分對象。其他經濟組織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 本規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ye) 登記注冊(ce) 的類型為(wei) 依據,將企業(ye) 登記注冊(ce) 類型分為(wei) 以下幾種:
內(nei) 資企業(ye)
國有企業(ye)
集體(ti) 企業(ye)
股份合作企業(ye)
聯營企業(ye)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營企業(ye)
其他企業(ye)
港、澳、台商投資企業(ye)
合資經營企業(ye) (港或澳、台資)
合作經營企業(ye) (港或澳、台資)
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ye)
外商投資企業(ye)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外資企業(ye)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資企業(ye)
第三條 國有企業(ye) 是指企業(ye) 全部資產(chan) 歸國家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ce) 的非公司製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第四條 集體(ti) 企業(ye) 是指企業(ye) 資產(chan) 歸集體(ti) 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ce) 的經濟組織。
第五條 股份合作企業(ye) 是指以合作製為(wei) 基礎,由企業(ye) 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hui) 資產(chan) 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kui) ,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yu) 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ti) 經濟組織。
第六條 聯營企業(ye) 是指兩(liang) 個(ge) 及兩(liang) 個(ge) 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製性質的企業(ye) 法人或事業(ye) 單位法人,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ce) ,由兩(liang) 個(ge) 以上,五十個(ge) 以下的股東(dong) 共同出資,每個(ge) 股東(dong) 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chan) 對其債(zhai) 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第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ce) ,其全部注冊(ce) 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dong) 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chan) 對其債(zhai) 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私營企業(ye) 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yong) 勞動為(wei) 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夥(huo) 企業(ye) 法》、《私營企業(ye) 暫行條例》規定登記注冊(ce) 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huo) 企業(ye) 和私營獨資企業(ye) 。
私營獨資企業(ye) 是指按《私營企業(ye) 暫行條例》的規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雇傭(yong) 勞動為(wei) 基礎,投資者對企業(ye) 債(zhai) 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ye) 。
私營合夥(huo) 企業(ye) 是指按《合夥(huo) 企業(ye) 法》或《私營企業(ye) 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liang) 個(ge) 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kui) ,以雇傭(yong) 勞動為(wei) 基礎,對債(zhai) 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ye) 。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營企業(ye) 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liang) 個(ge) 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ge) 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規定,由五個(ge) 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ge) 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條 其他企業(ye) 是指上述第三條至第九條之外的其他內(nei) 資經濟組織。
第十一條 合資經營企業(ye) (港或澳、台資)是指港澳台地區投資者與(yu) 內(nei) 地企業(ye)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及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ye) 。
第十二條 合作經營企業(ye) (港或澳、台資)是指港澳台地區投資者與(yu) 內(nei) 地企業(ye)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及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ye) 。
第十三條 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ye) 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e) 法》及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在內(nei) 地由港澳台地區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ye) 。
第十四條 港、澳、台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國家有關(guan) 規定,經外經貿部依法批準設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冊(ce) 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冊(ce) 資本的比例小於(yu) 25%的,屬於(yu) 內(nei) 資企業(ye) 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條 其他港、澳、台商投資企業(ye) 是指在中國境內(nei) 參照《外國企業(ye) 或個(ge) 人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合夥(huo) 企業(ye) 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港、澳、台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等。
第十六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是指外國企業(ye) 或外國人與(yu) 中國內(nei) 地企業(ye)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及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ye) 。
第十七條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是指外國企業(ye) 或外國人與(yu) 中國內(nei) 地企業(ye)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及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ye) 。
第十八條 外資企業(ye) 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e) 法》及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內(nei) 地由外國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ye) 。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國家有關(guan) 規定,經外經貿部依法批準設立,其中外資的股本占公司注冊(ce) 資本的比例達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資股本占公司注冊(ce) 資本的比例小於(yu) 25%的,屬於(yu) 內(nei) 資企業(ye) 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條 其他外商投資企業(ye) 是指在中國境內(nei) 依照《外國企業(ye) 或個(ge) 人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合夥(huo) 企業(ye) 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等。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會(hui) 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統計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製定的《關(guan) 於(yu) 經濟類型劃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企業(ye) 登記注冊(ce) 類型與(yu) 代碼
代 碼 企 業(ye) 登 記 注 冊(ce) 類 型
100 110 120 130 140 141 142 143 149 150 151 159 160 170 171 172 173 174 190 200 210 220 230 240 290 300 310 320 330 340 390 內(nei) 資企業(ye) 國有企業(ye) 集體(ti) 企業(ye) 股份合作企業(ye) 聯營企業(ye) 國有聯營企業(ye) 集體(ti) 聯營企業(ye) 國有與(yu) 集體(ti) 聯營企業(ye) 其他聯營企業(ye) 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營企業(ye) 私營獨資企業(ye) 私營合夥(huo) 企業(ye)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業(ye) 港、澳、台商投資企業(ye) 合資經營企業(ye) (港或澳、台資) 合作經營企業(ye) (港或澳、台資) 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ye) 港、澳、台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資企業(ye) 外商投資企業(ye)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外資企業(ye)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資企業(ye) 。
企業網上注冊申請操作流程指導1.登錄係統。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https://www.saic.gov.cn)“服務導航”欄的“網上登記”,或該頁左下方“網上申請”欄的“企業(ye) 登記”登錄係統;也可通過中國企業(ye) 登記網(https://qyj.saic.gov.cn/),點擊首頁左側(ce) “在線辦理”登錄係統。
說明:沒有電子營業(ye) 執照的企業(ye) ,選擇“普通登錄”方式登錄係統。已經持有電子營業(ye) 執照的企業(ye) ,選擇“電子證書(shu) 登錄”方式登錄係統。
2.選擇類型。根據所辦業(ye) 務,選擇“企業(ye) 設立申請”、“企業(ye) 變更申請”、“企業(ye) 備案申請”或“企業(ye) 注銷申請”業(ye) 務類型。
同一企業(ye) 一次隻能選擇一種業(ye) 務類型,待申請的業(ye) 務辦理結束後,方可再次申請業(ye) 務辦理。
注意:企業(ye) 變更同時需要辦理備案業(ye) 務的,應當選擇“企業(ye) 變更申請”,該業(ye) 務類型將會(hui) 將變更、備案一並處理;隻辦理備案的,應當選擇“企業(ye) 備案申請”模塊。
3.填寫(xie) 信息。根據提示,填寫(xie) 申請相關(guan) 信息,如:企業(ye) 設立,首先選擇企業(ye) 大類,填寫(xie) 企業(ye)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shu) 文號或者已核準企業(ye) 名稱查詢已有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的信息,然後補充完整頁麵上企業(ye) 登記要求填寫(xie) 的其他信息,
注意:*表示必填。通過點擊“下一步”或頁簽可進行頁麵切換。
在係統中填寫(xie) 的信息真實有效,以保證通過係統打印出的文書(shu) 內(nei) 容無誤;要求填寫(xie) 的手機號可接收短信,以保證申請人及時了解業(ye) 務辦結情況。
4.上傳(chuan) 文件(PDF格式)。選擇所需提交的文件目錄,根據目錄顯示對應上傳(chuan) 已經簽字(蓋章)材料的PDF格式掃描件。
注意:目錄中如果缺少需提交文件名稱可通過“添加材料”按鈕,自行錄入材料名錄,增加材料目錄信息。
5.檢查提交。對填報信息和上傳(chuan) 材料進行預覽,再次確認填寫(xie) 信息後,點擊“檢查”按鈕,係統會(hui) 對申請人填寫(xie) 的信息和上傳(chuan) 的附件材料進行初步檢查;檢查通過後點擊“提交”按鈕,通過互聯網將申請業(ye) 務提交至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業(ye) 務部門進行審查。檢查不通過的,申請人需根據提示修改填報信息,直至業(ye) 務檢查通過方可將申請業(ye) 務提交至業(ye) 務部門審查。
注意:業(ye) 務狀態為(wei) “已提交待預審”表示業(ye) 務已經提交成功,此時申報信息隻能查看,不能修改。
6.查看反饋。登錄企業(ye) 登記係統,點擊“我的業(ye) 務申請”查看申請業(ye) 務審查過程反饋信息。
審查意見為(wei) “退回修改”的,業(ye) 務信息可查看、修改或者將申請的業(ye) 務直接“刪除”。
審查意見為(wei) “駁回”的,業(ye) 務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審查意見為(wei) “擬同意”的,表示業(ye) 務處於(yu) 在審核中且沒有辦結,業(ye) 務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7.現場交件。現場收到“預約材料提交時間”手機信息或查看係統業(ye) 務辦理狀態為(wei) “已辦理成功”後,打印係統生成的文書(shu) 及並其他材料到現場提交規定的紙質材料。
注意:需根據要求對打印出的紙質材料進行簽字蓋章。
8.領取執照。紙質材料被審查同意後,領取核準通知書(shu) 、紙質營業(ye) 執照、電子營業(ye) 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