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務管理
企業重組上市IPO

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公司工商登記行為(wei)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管理辦法辦理公司工商登記。 
第三條 公司工商登記主管部門是董事會(hui) 秘書(shu) 辦公室。公司各部門在董事會(hui) 秘書(shu) 辦公室的指導下開展公司工商登記工作。 
第四條 未履行前期審批程序,公司各部門不得擅自進行工商登記。


第二章 登記事項 
第五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開業(ye) 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六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 開業(ye) 登記 
第七條 企業(ye) 法人辦理開業(ye) 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guan) 批準後三十日內(nei) ,向登記主管機關(guan) 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guan) 的企業(ye) 申請開業(ye) 登記,由登記機關(guan) 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guan) 應當在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nei) ,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jue) 定。 
第八條 申請企業(ye) 法人開業(ye) 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shu) ; 
(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guan) 的批準文件; 
(三)組織章程; 
(四)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五)企業(ye) 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其他有關(guan) 文件、證件。
第九條 申請企業(ye) 法人開業(ye) 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guan) 核準登記注冊(ce) ,領取《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後,企業(ye) 即告成立。企業(ye) 法人憑據《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可以刻製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


第四章 變更登記 
第十條 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登記機關(guan) 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分支機構、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guan) 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shu) ;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jue) 議或者決(jue) 定; 
(三)登記機關(guan)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條 變更名稱時,應當自變更決(jue) 議或者決(jue) 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nei) 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變更住所時,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第十四條 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當自變更決(jue) 議或者決(jue) 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nei) 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變更注冊(ce) 資本時,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ce) 資本時,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冊(ce) 資本的,不悔資料版權所有!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公司減少注冊(ce) 資本時,應當自減少注冊(ce) 資本決(jue) 議或者決(jue) 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nei) 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ce) 資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關(guan) 證明和公司債(zhai) 務清償(chang) 或者債(zhai) 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十六條 變更經營範圍時,應當自變更決(jue) 議或者決(jue) 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nei) 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guan) 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nei) 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變更類型時,應當按照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的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向登記機關(guan) 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guan) 文件。 
第十八條 變更股東(dong) 時,應當自股東(dong) 發生變動之日起30內(nei) 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dong) 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股東(dong) 或者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nei) 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司章程內(nei) 容修改,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記機關(guan) 備案。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guan) 備案。 
第二十一條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guan) 應當換發營業(ye) 執照。


第五章 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nei) 向登記機關(guan) 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chan) ; 
(二)章程規定的營業(ye) 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dong) 會(hui) 決(jue) 議解散; 
(四)公司因合並、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責令關(guan) 閉。 
第二十三條 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shu) ; 
(二)法院破產(chan) 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jue) 議或者決(jue) 定、行政機關(guan) 責令關(guan) 閉的文件; 
(三)股東(dong) 會(hui) 或者有關(guan) 機關(guan) 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 經登記機關(guan) 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六章 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登記 
第二十五條 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cong) 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不具有企業(ye) 法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市、縣登記機關(guan) 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ye) 執照》。 
第二十七條 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二十八條 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guan) 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登記申請書(shu) ;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記機關(guan) 加蓋印章的《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的複印件; 
(三)營業(ye) 場所使用證明; 
(四)登記機關(guan)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 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登記機關(guan) 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shu) 。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guan) 部門的批準文件。變更營業(ye) 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ye) 場所使用證明。登記機關(guan) 核準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ye) 執照》。


第七章 前期審批 
第三十條 辦理公司工商登記,由公司業(ye) 務部門或分支機構進行前期市場調研,調研情況提交規劃發展部,進行可行性審查出具審查意見書(shu) 。 
第三十一條 經過審查後,提交董事會(hui) 秘書(shu) 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法律意見書(shu) 。 
第三十二條 法律意見書(shu) 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hui) 審議。審議通過後,總經理簽署審批意見,提交公司董事會(hui) 審議。 
第三十三條 按照董事會(hui) 會(hui) 議審議程序,形成相關(guan) 的董事會(hui) 紀要。 
第三十四條 需股東(dong) 會(hui) 審議的工商登記事項,經董事會(hui) 審議後提交公司股東(dong) 。按照股東(dong) 會(hui) 會(hui) 議審議程序,形成相關(guan) 的股東(dong) 會(hui) 紀要。


第八章 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hui) 秘書(shu) 辦公室負責向登記機關(guan) 進行公司工商登記事宜谘詢和材料提交工作,並負責中介機構的聯係工作及中介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六條 業(ye) 務部門或分支機構及時準確提供所需的各種信息。相關(guan) 業(ye) 務部門或分支機構對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董事會(hui) 秘書(shu) 辦公室對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形式、格式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經工商登記機關(guan) 審查合格後,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hui) 秘書(shu) 辦公室負責對工商登記材料的備案存檔工作。確保公司工商資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及所屬部門實行工商登記工作領導責任製。相關(guan) 部門或分支機構工商登記工作發生責任問題,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追究負責人的責任。因工商登記責任問題,受到有關(guan) 部門處罰的,公司內(nei) 部將對責任部門和部門負責人實行加倍處罰。觸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機關(guan)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如與(yu) 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wei) 準。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yu) 公司董事會(hui) 秘書(shu) 辦公室負責。


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規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hui) 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對開發區行使市級經濟管理和部分行政管理權限,實行相對封閉式管理,任何單位和個(ge) 人到開發區從(cong) 事一切行政活動,必須經市政府或管委會(hui) 同意,未經管委會(hui) 同意的行政行為(wei) ,企業(ye) 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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